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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說明
一、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必要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制定,對于鞏固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農村基本管理制度,維護廣大農民根本利益,實現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義。
(一)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必須保證鄉村振興戰略的政治方向,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發展新型集體經濟,走共同富裕道路”。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抓緊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規定。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進一步明確,要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保護農民財產權益,壯大集體經濟。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管理制度,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但不少地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組織架構不完善、運行機制不完善、監督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導致其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完善相應法律制度,為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奠定良好法律基礎的重大舉措。在立法研究討論過程中,農村基層干部、農民、人大代表、專家學者普遍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必要、及時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希望盡快推出。
(二)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鞏固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完善農村基本管理制度的內在要求。集體所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實現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憲法規定,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兩級管理制度,是維護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落實農村基本制度的重要組織保障。管理系統。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為了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同時強調要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集體財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為集體成員服務。其功能作用是為進一步鞏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三)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維護廣大農民集體成員財產權益、實現共同富裕的客觀需要。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農民根本利益,是“三農”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立,成功地防止了農民的兩極分化。在打贏脫貧攻堅戰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發揮了重要作用。新時代實現共同富裕,最艱巨的任務是如何快速提高農民致富水平,這也離不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成員確認規則,規范農村集體財產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依法分配集體收入。有利于推動構建權屬清晰、權利齊全、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形成既體現農村集體經濟優越性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機制。集體組織還能調動農民個體的積極性,有利于廣大農民分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農村農民共同富裕。
(四)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為完善農村治理體系、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提供支撐和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參與鄉村治理的重要主體。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和集體經濟的發展,農民對公共服務和公益事業的需求將不斷增加。在當前公共財政仍難以全面覆蓋農村的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支持農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用的補充。通過立法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為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同時,法律制度保障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有利于防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控制被少數人控制和挪用。吸收外部資本,有利于妥善處理各種利益。統籌城鄉關系和社會矛盾,為推動城鄉協調發展、完善鄉村治理體系、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提供重要支撐和保障。
(五)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有良好的基礎。憲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兩級管理制度。《民法典》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特殊法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這些條例確立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為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2020年農業農村部制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試行)》,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范運作的重要依據。全國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制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提供了地方立法經驗,可供全國參考。立法。到2021年底,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完成階段性任務。國家清查核實農村集體土地資源面積655億畝,集體賬面資產822萬億元,確認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約92億人。全國有編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約966萬個(其中村級57萬個,組級395萬個,鄉級993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提供了實踐依據。
二、起草工作和立法原則
為貫徹落實中央明確要求,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納入立法計劃,農業農村部負責起草它。農業農村部做了大量工作,于2020年底提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為加快立法進程,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清楚了。全國人大農業農村委員會將在農業農村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牽頭組織起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2022年1月,全國人大農業農村委員會組織中央有關單位聯合成立起草小組,認真學習領會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的重要指示批示,特別是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發展新型集體經濟。按照指示精神和重要論述精神,總結吸收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踐經驗,深入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經濟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廣泛征求意見。多次向中央有關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聽取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的意見,在地方開展立法調研,廣泛聽取地方政府、基層干部、人大代表和農民的意見。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認真吸收各方面意見,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起草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黨的十九大各次全會、黨的十九大報告黨的二十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農村工作會議,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國家治理的宗旨是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健康發展,增強集體經濟活力,壯大集體經濟實力,鞏固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農村基本管理制度,促進農村全面振興、實現共同富裕強有力的法律保護。
起草時應注意以下原則:
(一)堅守底線,堅持正確方向。必須堅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動搖,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體系
(2)立足實踐,設定有限目標。認真總結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踐,固定可借鑒的成熟經驗。以法律形式復制和推廣。不被允許的、尚未達成共識的做法,還有待實踐中進一步探索。
(三)以問題為導向,努力務實有效。在吸收理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重點進行制度設計,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制度,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發展提供法律規范和依據。解決實踐中的問題。
(4)急用時,先設置。它應該是厚的而不是薄的。回應實踐的迫切需要,通過立法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同時,我們尊重不同地區的差異,堅持原則與靈活性相結合,為地方政府和農民自主選擇留下必要的空間。讓法律體系更加現實、更容易實施。同時,要注意吸收地方立法經驗,與民法典、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相銜接,保證法律規范的統一和權威。
三、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八章,包括總則、成員、登記合并分立、組織機構、財產管理和收入分配、扶持措施、爭議解決和法律責任、附則等,共68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等。草案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組織原則、職能職責、特殊法人地位、監管機關等。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投資設立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超出其能力的市場風險承擔并導致破產(第一章)。
(2)規定會員及其權利和義務的確認。吸收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參考司法實踐和地方立法,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確認、加入、退出,以及成員的救濟程序。爭議,并規定會員的權利和義務。成員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經濟權利以及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權利(第二章)。
(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合并、分立等事項作出原則性規定。草案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基本要求和條件,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的程序(第三章)。
(四)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架構。草案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還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規定了禁止行為,從法制上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治理機制,保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順利運行,實現民主管理和決策(第四章)。
(五)明確依法實行集體財產分開管理。草案明確了集體財產的主要范圍。草案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踐經驗,依法確定了集體資源性財產、經營性財產、非經營性財產分開管理的原則,確定了集體收入的分配。原則和秩序,明確集體經營財產的收益權可以量化給成員,作為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并規定了集體經營財產的財務會計、財務披露、財務報告制度和審計監督等制度的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第五章)。
(六)提供支持措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僅肩負著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責任,還為成員提供公益性、公益性服務,應當得到政策支持。草案規定了在財稅、金融、土地、人才支持等方面支持集體經濟組織的政策措施原則(第六章)。
(七)明確爭議解決和法律責任。草案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糾紛的解決方式以及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建立成員代位訴訟制度,完善成員撤銷訴訟制度,強化成員監督權利(第七章)。
草案補充規定還規定,村委會依法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并規定法律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銜接。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村改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終止。在城鎮化進程中,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成員全部或大部分成為城鎮居民。然而,集體財產仍然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終止、集體財產如何處理,視情況而定。固然重要,但由于缺乏實踐經驗,目前很難做出明確的規定。我們可以在試點的基礎上總結經驗,然后制定法律規定。
(二)關于村委會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黨內法規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是特殊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成員集體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主要負責經濟事務;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主要負責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兩個組織在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架構和運行機制完善后,原來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履行的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何支持村莊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如何管理集體公共設施,也需要與村委會的職責相銜接。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活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在集體土地所有權基礎上建立的。根據憲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不能轉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破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除了承包集體土地外,還需要從事經營活動,以發展集體經濟。同時,要防止因債務超出其承受能力而引發經濟糾紛。為此,草案根據長期實踐經驗,明確需要從事經營活動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投資設立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債務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投資設立的公司,按照市場主體、依法管理。
資料來源: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