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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后,上訴期限為自判決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十日內。上訴期間一審判決的效力尚未確定。上訴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自上訴期限屆滿次日生效。申訴期限的最后一天遇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天為期限。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上訴期是從判決書送達后的第二天開始算起至第十天,第十一天就是判決生效之日。第十日為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第十日,該日的次日為判決生效日。上訴期間,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一審判決始終懸而未決。
案件二審通過后,如果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則二審裁定為終審判決,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審判決的效力由待決狀態(tài)轉為生效狀態(tài),屆時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華旅網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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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對判決上訴、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對裁定上訴、抗訴的期限為五日,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次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均為終審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