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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現行婚姻法律制度中,結婚證被認為是確立夫妻關系的主要證件。然而,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下無法領取結婚證或丟失結婚證原件,此類情況下離婚是否合法就成為頗受爭議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審判程序遵循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的原則。”也就是說,在起訴離婚時,你需要提供完整、足夠清楚的事實以及能夠證明你的資格的相關證明材料。盡管結婚證書具有官方性質,但它并不是必要的,而且它本身就構成了申請離婚的條件,就像任何其他形式的協議或合同一樣。
接下來我們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54條:“未經婚姻登記,男女雙方真實表示意思表示建立婚姻關系的,應當視為合法。”可見,即使沒有結婚登記,也必須進行締約行為。體現出來的各種制度其實和通過正式登記獲得結婚證沒有太大區別。只要當事人能夠以各種形式有效證明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愿已經成立,就可以正常向法院申請離婚。
另外,如果當事人已經共同生活一段時間,能夠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是合法夫妻,在這種情況下,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繼承財產或養老金等權利的,不屬于支持的。也就是說,現實中,即使沒有辦理結婚手續,只要能充分證明存在正常、穩定、共同的生活狀況,具有基本的家庭成員身份,就概括為一種隱性的、自發的婚姻。以實現配偶意愿的形式,夫妻雙方仍可以平等地享有彼此的身體、精神和物質權利和義務。
在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多項相關法律制度的保護下,無論你是否持有結婚證,都不應該妨礙你提出離婚并享有相應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配偶雙方一般可以按照現行法律程序提起離婚訴訟,并享受相應的法律保護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