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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鄒某向某茶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劉某和借款33.95萬元,多次催款無果。2017年5月,一家茶葉公司的廠房和土地因債務未償還被靜安區人民法院拍賣。2017年7月下旬,
為實現借給劉某和的個人借款可以從某茶葉公司的資產拍賣款中優先償還,桂某娥與某茶葉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劉某娥協商申請仲裁。
雙方共同編造某茶葉公司欠桂某嬋、桂某嬋妻女等13人41.47萬元的書面材料,向靜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2017年7月31日,
仲裁員曾某明在明知該13人并非某茶業公司員工的情況下,作出(2017)武勞仲案19號仲裁調解書,確認某茶業公司應向嚴某義等13人支付工資共計51.47萬元。
靜安區人民法院將某茶葉公司的土地拍賣款直接支付至靜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民工工資賬戶,支付時限為2017年7月31日。同年8月1日,
桂某嬋作為其他12人委托的代理人向靜安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月4日,靜安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
裁定:(一)凍結、劃撥某茶葉公司在銀行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茶葉公司的全部財產;(3)扣留并提取某茶葉公司的收入。
線索發現2017年8月初,靜安區人民檢察院發現靜安區人民法院在分配被執行人某茶業公司拍賣款時,突然新增多名自稱為某茶業公司員工的申請執行人。
在仲裁調解的基礎上申請參與執行款分配。由于某茶葉公司于2014年停產,本案存在虛假仲裁的可能。
調查核實首先,檢察官調取了法院的執行卷宗,從13名申請執行人的住址、年齡、性別等身份信息初步判斷其可能存在夫妻關系或其他親屬關系。
后來我到公安機關查詢戶籍信息,確認了上述申請執行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其次,經查詢工商登記信息,2013年至2015年底,鄒某經營一家汽車修理公司,2015年后在廣東佛山經營不銹鋼制品。
某女的女兒一直在外地生活,家人不可能在茶葉公司工作。此外,在對申請人的執行人李和曾進行調查后,檢方發現他們長期經營百貨商店,從未在茶葉公司工作過。
仲裁員曾某明與他有關系;最后,經過檢察官對劉某坤的說服教育,劉某坤交代了與其合謀提起虛假仲裁的事實,他還承認自己與其他12人與某茶葉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委托書”上的簽名系偽造。
仲裁員曾某明明知道申請人與某茶葉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仍出具了仲裁調解書。
監督意見2017年8月24日,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向靜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發出檢察建議書,指出仲裁員在明知的情況下制作虛假仲裁調解書。
這使得劉某和的個人借款成為某茶業公司的勞動報酬債務,損害了某茶業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建議撤銷本案仲裁調解。2017年8月28日,仲裁委員會撤銷仲裁調解書后,
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向靜安區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指出,閆某健、劉某健以共同虛構事實的方式取得仲裁調解書后,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據此裁定執行,損害了某茶葉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妨礙了民事訴訟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
且其所依據的仲裁調解書已被撤銷,故建議法院終止執行。
監督結果2017年8月24日,靜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武勞仲(2017)1號決定,撤銷武勞仲(2017)19號仲裁調解書.2017年8月29日,
靜安區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執行(2017)滬0824執888號執行案件,并于同年9月25日書面回復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桂某建、劉某建因虛假訴訟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曾某明因枉法仲裁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共和新路刑事律師提出,當事人為從執行款中優先受償,偽造證據將普通債權債務關系虛構為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取得仲裁裁決或調解書,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構成虛假訴訟。
檢察機關對此類虛假訴訟行為依法進行監督。
1.以虛假勞動仲裁申請強制執行屬于民事虛假訴訟的情形,應加強檢察監督。在清算、破產和執行程序中,
立法和司法優先保護員工的工資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員工的工資首先支付;在破產程序中,員工的工資屬于優先債權;執行程序中優先追索勞動報酬。正是因為立法和司法的優先保護,
一些債權人為了實現其普通債權的優先受償權,與債務人甚至仲裁員惡意串通,偽造證據,編造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申請勞動仲裁,并取得仲裁文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和調解書的情況進行法律監督時,重點審查是否存在虛假仲裁。如果被證實為虛假仲裁,他們應該建議法院終止執行并防止執行資金的錯誤分配。注重加強與仲裁機構及其主管部門的溝通,
共同防范虛假仲裁。
2.在辦理虛假訴訟監督案件中,要對線索保持高度敏感。虛假訴訟案件的表面事實和證據與真實情況往往存在較大差距。各方利益錯綜復雜,陰謀重重。檢察機關要敏感發現案件線索,做好調查核實工作。
本案中,檢察官在執行監督活動中發現虛假仲裁線索,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工作,認真審查當事人身份關系、戶籍信息、經濟往來等事項,分析當事人就業、居住情況,逐級開展調查,夯實證據基礎。
最后,查明虛假勞動仲裁事實。
3.檢察機關在辦理虛假訴訟案件中,發現仲裁活動違法的,應當依法進行監督。根據《仲裁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包括: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仲裁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辦理案件的涉案單位、同級有關主管機關和其他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檢察機關在辦理虛假訴訟案件中,發現仲裁裁決虛假的,
應當依法發出檢察建議要求糾正;發現仲裁員涉嫌枉法仲裁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犯罪線索。
索引:
第235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和第二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條《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
第49條
第三條上海市刑事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