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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辯護角度來看,一般故意傷害案件分為無罪辯護和輕罪辯護。無罪辯護的一般思路是是否正當防衛;輕傷鑒定結論是否成立、傷害是否可能不夠輕微等。輕罪辯護的總體思路是受害人是否有過錯、能否主動賠償并獲得賠償寬恕,他是否投降等等。
2019年,筆者代理了一起故意傷害罪二審案件。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七個月。判決后,被告家屬通過朋友介紹找到了提交人,希望讓提交人代理其參加二審程序,看看是否可以從輕處罰。筆者看到一審判決書后指出,一審法院沒有查明自首情節是錯誤的。二審可以爭取自首,并可以繼續協商賠償和諒解。如果能夠認定自首,絕對可以適當減刑。如果二審能夠給予賠償和諒解,或許可以減輕處罰。據了解,一審時受害人要求的賠償與被告家屬的支付能力存在巨大差距。二審中,我們重點討論了自首問題。
一審上訴后,經過一個月的等待,案件終于進入二審程序。我們向二審法院立案庭負責人詢問后,及時提交了二審委托程序,并查閱了所有一審案件卷宗材料。回國后,筆者和助手整理了全部案件資料,查閱了大量刑事審判參考案例。他們認為,案發后,被告人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待,未拒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這一事實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但一審法院為何不予認定?一審法院表示,沒有其他證據支持自首。需要什么證據來支持呢?我們認為,一審法院的認定邏輯是,知道他人報警的唯一證據就是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供述他人報警的內容與警方回執記錄內容不符。情況應該是這樣的。這應該是一審法院的認定邏輯。
在分析案件事實和一審法院的判決邏輯后,我們在二審中提出了針對性的辯護意見,并與二審法官多次溝通。二審法院的認定邏輯似乎與一審法院一致,這是危險的。隨后,我們與團隊其他律師討論了此案,一致結論是該人應該自首。隨后,我們聯系了二審法官,希望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并將案件發回重審。二審法官經審議,確實認為自首不成立事實不清,將案件發回重審。我們的努力和堅持得到了回報。
在一審發回重審程序中,我們在庭審中詳細闡述了明知他人報警現場自首的內涵。即刑法上的知道,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本案中,即使案內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知道報警情況,但從客觀情況看,案發現場位于空曠小區門口,圍觀人群較多,目擊者幾乎全部在場。得知情況后,其他人報了警。按照常理,被告人應該知道別人報警了。最終,經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本案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刑期由原來的四年零七個月改為四年零四個月。雖然減刑幅度不大,但自首、從輕處罰的初衷終于達到了。
最后,讓我喊一句口號:我們一直在為人權和法治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