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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區別在于: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侮辱民事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號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僅限于“造成一定影響”的侮辱行為。
(2)行為對象不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侮辱民事侵權行為的客體可以是法人。《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誹謗、誹謗他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屬于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人。”侮辱法人名譽可以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但不構成侮辱罪。
(三)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實施侮辱罪必須具有主觀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權行為的行為人必須具有主觀故意且具有過失。也就是說,只要民事侵權人有過錯,客觀上給他人人格、名譽造成損害,就應當承擔損害名譽權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