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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意見是偵查機關將已審結的案件依法移送檢察院并建議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件。其主要作用是初步確定案件性質,解決犯罪與非犯罪、此罪與那罪的定性問題,而不涉及定量問題。因此,檢方意見通常不會對案件的量刑提出意見,偵查人員一般也不宜在檢方意見中就寬大程度提出具體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已經辦結的案件,應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并附案卷材料和材料。證據不足的,應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入案件并隨案移送,并將相關情況寫入起訴意見。”
《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6號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只需對個別事實和情節提出異議,或者對行為性質進行辯護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的認定,不影響“有罪”的認定。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程度不同,有的比較徹底,有的比較主動,有的悔罪明顯,有的供述對于查明核心犯罪事實、追回關鍵證據有極大幫助。由于認罪的表現和效果與量刑有關,檢方意見在陳述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時必須作出具體區分。
檢方意見中,在對正文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后,應將犯罪嫌疑人認罪列為本案的主要量刑情節,一般可以建議司法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予以從輕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偵查機關不得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逼供,也不得做出具體的從寬承諾。
主要思路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刑事卷》(2017-2020增刊),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20-521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解與適用》胡云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庭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2-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