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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記者徐謙)7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四項管理辦法”),將住房和城鄉建設結合起來保障體系與國家住房保障體系全面對接,確保各類住房困難居民有地方住。
據了解,四項管理措施將于8月1日起正式實施。措施實施之日起,不再安排保障性商品住房和人才住房建設。四項管理辦法分別涵蓋了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簡稱“保障性住房”)三類住房的保護對象、申請條件、供應分配方式、租售價格標準、土地使用擔保、建設融資主體等。“保租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渠道、建設標準、監督管理等得到規范。
其中,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提供給符合條件的深圳市戶籍住房困難居民,以及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一線工作人員;租賃住房主要提供給符合條件的新公民、青少年、各類人才等群體;共有產權住房主要向符合條件的深圳市戶籍居民提供。
從建設和融資角度看,上述三類住房是通過多種渠道建設和籌集的,包括新增供應建設用地建設、城市更新、土地整理建設、政府機關、企業自有土地建設等、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以及工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原農村集體土地建設、未辦妥征(出)用補償手續的土地建設、未辦結流轉手續的歷史用地建設、公共設施、交通設施建設軌道交通用地,以及具有居住功能的募集和非住宅存量、既有房屋改造等。
在申請條件方面,申請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的,須符合以下條件:戶籍在本市、在本市無自有住房、目前未享受本市住房保障優惠政策、收入和財產符合限額標準、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累計繳費3年等;申請夫妻共有住房,需符合在本市無住房、在本市有戶籍、參加社會保險并累計繳納5年以上、不享受住房公積金優惠政策等條件。購房等;申請保障租房者必須符合在本市無住房、不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等條件。
編輯楊娟娟
校對員翟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