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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要約的效力,《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接收方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以數據電文進入特定系統的時間為到達時間;如果沒有指定具體系統,則以數據電文第一次進入接收方任一系統的時間為到達時間。
優惠何時生效?盡管也有人認為應采用“發行主義”,即要約發出后即生效。但大多數人認為應采用“到達主義”,要約必須到達受要約人時才有效。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國際公約都持有這一觀點。《德國民法典》第130條規定,對方當事人以非對話方式向對方表達意思表示的,該意思表示自以通知方式送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臺灣民法典第九十四條規定,對話人表示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經相對人理解時發生效力。第九十五條規定,有對話以外的意思表示的,該意思表示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第《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號第15條和第《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號第2.3條還規定,要約自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我國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也是參考國外一般規定而制定的。需要說明的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并不一定意味著要約實際交付給受要約人或其代理人。要約只需送達受要約人慣常地址、住所或其控制的地點(如郵箱等)即視為送達。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即生效。即使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要約也不會生效。在提出對話要約時,采用“意思表示在對方理解時生效”的解釋更為恰當。
通過數據電文發送的報價何時生效以及如何到達是一個問題。數據報文是通過現代通信工具傳輸的信息,一發出就到達。我國合同法以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第《電子商業示范法》號相關規定為基礎。《示范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發送和接收數據電文的時間和地點”規定:“除非發送方和接收方另有約定,數據電文在進入發送方或者代表接收方時發送。以數據電文發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時間為準。”第二款規定:“除發送方與接收方另有約定外,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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