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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是指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拒絕贍養老、幼、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惡劣行為。我國刑法中的妨害婚姻家庭罪。主要特點是:(一)侵害對象是受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二)客觀上,行為人因年老、童年、疾病等原因,拒絕贍養無經濟來源、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贍養包括長輩對晚輩的贍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夫妻之間的贍養。(三)犯罪主體是對被遺棄人負有贍養法律義務的人。(4)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應當履行贍養義務。刑法第261條對有贍養義務的老、幼、病或者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贍養,情節嚴重的,處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處拘役、管制。因此,如果行為人遺棄兒童,是否構成犯罪,不在于時間長短,而在于情節是否嚴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