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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進入看守所的期限約為三至六個月,公安機關偵查期限為兩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為一個月左右。進入看守所通知家屬的時間為送至看守所羈押后24小時內。
進入看守所的刑期大約是三到六個月。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會延長時間。
我提醒大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判決,最遲不得遲于三個月內宣告判決。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的,經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更高層次;因特殊情況可能需要延期。可以,請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報或者通報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可能妨礙偵查的情況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通報被拘留人的家屬。妨礙偵查的情況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看守所里的人可以收到信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的規定,只要通訊正常、符合程序,就可以與看守所內的在押人員進行通訊。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服刑人員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