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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范立遺囑的必要性
2.立遺囑的基本要求
三、常見問題及注意事項
近日,中國遺囑數據庫發布《2022中華遺囑庫白皮書》,對25萬份遺囑的大數據分析顯示,立遺囑人的平均年齡持續下降,立遺囑人的平均年齡逐年下降,從77.43歲下降到68.13歲。在過去的十年里。與此同時,登記保管的遺囑數量從2017年的279份增加到2022年的3467份,五年內增長了十多倍。這表明,更多人不再把立遺囑視為生前必須做的事情,而是將其視為管理個人財產、保護合法權益的合法手段。
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因遺囑不規范而產生糾紛的情況。事實上,遺囑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制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會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那么,如何才能規范遺囑的制定呢?今天我們就來解答大家的疑問。
一、規范立遺囑的必要性
很多立遺囑的人可能會這樣想:我對我的財產有最終決定權。只要寫下我真實的愿望,以后就會得到照顧。你寫什么或如何寫似乎并不重要。
問題是,當那一天到來時,立遺囑人不可能回答很多關于遺囑的細節問題,而繼承人往往會對這些可能影響遺囑有效性的細節產生爭議,最終導致偏離立遺囑人意愿的情況。真實意圖。
因此,如果遺囑不規范,不但起不到解決糾紛的作用,反而可能導致繼承人向法庭提起訴訟。最后,即使法院能夠通過裁決給出答案,繼承人也可能很難維持家庭聯系。
2.立遺囑的基本要求
在我國,遺囑的有效形式包括自寫遺囑、書面遺囑、印刷遺囑、音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法律對每種形式的遺囑都有明確的要求。訂立遺囑時,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要求。
01.自己寫的遺囑
必須由立遺囑人書寫并簽名,并注明制作年、月、日。自己寫的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完成后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02.代表他人撰寫遺囑
遺囑是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書面遺囑必須有兩名或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并由其中一名見證人代表遺囑書寫。應由遺囑人、代書人及其他見證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03.打印遺囑
至少應有兩名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的每一頁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04.音頻和視頻將
它由立遺囑人本人口述并通過音頻和視頻錄制。如果以這種形式立遺囑,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載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05.口頭遺囑
這是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口頭立下的遺囑。口頭遺囑必須有至少兩名見證人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06.遺囑公證
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準備的遺囑。
三、常見問題及注意事項
01.如何尋找見證人立遺囑?
至于立遺囑的見證人,有人認為隨機可以找到兩個人;有的人很擔心,怕泄露秘密,所以特地找了兩個根本不認識的人。這兩種做法都存在隱患。
首先,法律對證人的要求是具有作證能力。例如,找18歲以下的人是合法的,因為他或她可能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尋找盲人、文盲等也是不合適的,因為他們沒有能力作見證。
其次,我能找到近親嗎?這取決于立遺囑人與近親屬之間的關系。與遺產有利害關系的近親屬不能擔任見證人。例如,如果父親立遺囑并將財產留給女兒,他的孫子(女兒的兒子)不應該成為證人。
第三,有可能找到一個完全陌生的人嗎?這也是不可取的。一是陌生人的可靠性難以保證;其次,如果以后遺囑出現爭議,需要證人出庭作證,可能很難聯系到。
誰是合適的人選?
建議您聯系居委會干部、派出所民警、醫院醫生護士等。
一方面,他們與傳承無關,因其職業特點而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另一方面,如果以后出現糾紛,也更容易聯系。
最后,建議在尋找證人時考慮年齡因素,以防發生繼承時證人已經去世,導致證人程序成為糾紛雙方爭議的問題。
02.遺囑應如何見證?
見證,顧名思義,就是看到并證明。這意味著見證人必須親自經歷立遺囑的整個過程,否則見證人的效力將會受到影響。
例如,可以提前準備好遺囑,等到見證人到來后再簽字嗎?不能。因為證人并沒有看到遺囑是如何產生的。另一個例子是一名證人已到達,但另一名遲到了。如果你不想等,可以先開始嗎?也沒有。整個過程需要兩名見證人。如果其他見證人錯過了立遺囑的主要過程,將會嚴重影響見證人的效力。
標準的見證過程應該等到所有見證人都到齊后才開始,讓見證人看到、聽到立遺囑的整個過程,從立遺囑人表達遺囑和遺囑內容到遺囑完成。此過程不應有任何其他無關人員干預。如果遺囑是由他人代寫,則其中一名見證人還應根據遺囑人的口頭口述書寫遺囑。
03.如何制作打印遺囑?
打印的遺囑是新規定的遺囑格式《民法典》。如何標準化打印遺囑?
打印遺囑是將電子文件具體化的過程,關鍵在于電子文件。遺囑人應等到所有見證人都到場后,在見證人的見證下開始在電子設備上輸入遺囑內容,或者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并讓其中一名見證人輸入遺囑內容。意志。遺囑內容輸入后,通過打印設備打印出來。
打印后,遺囑人和見證人確認打印內容與遺囑人所表達的遺囑內容一致,然后在遺囑的每一頁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觀念的更新,立遺囑不再是一件禁忌的事情。立遺囑前要多聽、多看、多咨詢,規范立遺囑,避免給后代留下糾紛。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訂立處分動產的遺囑,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一名或多名合法繼承人繼承個人財產。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和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立遺囑應當由遺囑人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書面遺囑必須有二人以上見證人見證,并由其中一人代為書寫。應由遺囑人、代書人及其他見證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一百一三十六條遺囑的印制必須有二人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的每一頁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必須有二人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載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可以訂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必須有至少兩名見證人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百一三十九條遺囑的公證,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備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