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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勞務費將與工資、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合并作為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與工資相比,人工費顯得瑣碎和混亂得多。兩者真能區分得這么清楚嗎?企業聘用研究生上班時,支付的勞動報酬是勞務費還是工資?雇用退休人員怎么樣?雇用清潔工怎么樣?
在大多數人的印象中,勞務費可能算是零星的勞務收入。如何定義“零星勞動”?到底是按工作時間、報酬多少來界定,還是按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來界定,都很難準確地說。
如果按照時間來定義,如果一家公司聘請一位大學教授作為顧問,他可能會按月領取工資,持續幾年。從數額上看,工資的數額可能很小,而勞動報酬的數額可能很大。如果按照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來界定,那就不太合理了。部分靈活用工人員可能同時與多家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單項勞務費(800元)的個人納稅“起征點”遠低于月工資個人免稅額(5000元)。為了少繳納個人勞務費稅,有的企業將勞務費當成工資處理。首先需要說明的是,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并且涉及稅務風險和社保風險。
勞務費和工資之間的差異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確定原則。如果納稅人有多種勞動收入來源,最多可以將其中一種收入來源視為工資。
第二級區分優先級。如果雇員有支付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的雇主,則該雇主可以被視為“主要”;如果雇員在其他雇主處兼職,則該兼職雇主可被視為“第二”。“初級”支付的勞動報酬是工資,“次級”支付的勞動報酬是勞務費。
第三個層次側重于實質內容。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應以兼職方式獲取勞動報酬。員工在集團內或系統內兼職的,可以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地點的勞動報酬合并進行工資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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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袁國輝會計觸手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