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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最后一頁的簽名日期一般是指判決書作出的時間。最終判決是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第二審的判決、裁定為終審的判決、裁定。也就是說,無論當事人是否接受該判決,最終判決都將發生效力。所以從本質上來說,判決書的發布基本證實了這件事情的發生。
但無論我們的判決是否有效,更重要的是對當事人是否有效。因為需要履行判決義務的是當事人,對判決不滿想要申請再審的也是當事人。如果判決不對當事人發生效力,則該判決毫無意義。對當事人來說是有效的。如果判決書沒有送達當事人,當事人能否接受?
顯然,如果判決書沒有送達當事人,判決書就不可能生效。如果當事人不知情,就無法履行作出有效判斷的義務。當事人不知情也不能申請再審。這些權利以判決的有效性為基礎。
因此,送達日期即為判決生效之日?,F在一般民事案件基本不需要出具有效證明。您只需聯系法官并在系統上確認判決的有效性即可。以前我必須要求法官出具終身判決的有效性證明,就是提供一個服務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