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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先生是一家電器制造商的銷售人員,負責與銷售單位簽訂合同。隨后,侯某辭職,但仍保留電器廠合同。侯某利用電器廠的合同與另一銷售單位簽訂了電器銷售合同。對方提前支付了部分定金,但銷售單位并不知道侯某已辭職。此后,侯某與銷售單位失去聯系。銷售單位隨后聯系電器生產企業,要求其履行合同。電器制造商認為該合同與他無關,拒絕了。電器生產企業是否應該履行合同?
電器生產企業應當履行合同。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識是明顯代理的法律知識。明顯代理是由于委托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行為關系,具有明顯授權的特點,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限并與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這與擁有權力相同。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本案中,侯某雖然不再擁有代理權,但其離職后仍持有與電器生產企業的合同,這足以讓銷售單位相信其擁有代理權,并與其簽訂合同。他。本案中,侯某簽訂合同的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由電器生產企業承擔,電器生產企業也應當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