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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與王某于2015年12月1日結婚,2017年5月5日生下女兒。婚后,雙方關系并不融洽,經常吵架。2018年4月7日,兩人簽署離婚協議書。協議規定,婚后雙方購買的房屋歸李某所有,李某補償王某10萬元。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并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2018年7月11日,李某起訴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并請求判令婚后購買的房屋歸其所有。訴訟過程中,王某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房子歸李某所有。
離婚協議書可以作為訴訟財產分割的依據嗎?
第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可以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離婚協議書是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體現。離婚協議書一經簽署即生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也應對雙方有效,可以作為訴訟中分割財產的依據。
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不能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離婚協議是有條件的法律行為。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后才發生法律效力。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由于離婚協議是以婚姻狀況關系為基礎的,因此離婚協議不受合同法調整,不屬于合同法意義上的協議。因此,離婚協議并不自動適用一般合同“一經簽署即生效”的規則。
離婚協議的根本目的是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同時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的享有和分配等問題作出約定。如果離婚不成功,協議的目的就沒有達到,也就無法再討論其他的協議。從本質上講,離婚協議可以視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其附加條件是法律意義上的離婚成功,即向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如果雙方最終未能辦理離婚登記,則視為條件尚未滿足,離婚協議書不生效,對雙方不產生法律效力。法院不能按照離婚協議分割財產,而應當按照法定分割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筆者認為離婚協議書不能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