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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賠償達成一致。
即使協議已經履行,
工人們后來發現
協議中約定的金額對他來說不公平,
我還可以請求撤銷嗎?
我們來看看今天的案例。
周女士(化名)在一家健身俱樂部從事清潔工作。2019年11月19日晚,周女士從前臺返回房間打掃衛生時,因地板滑倒摔倒受傷。單位負責人及時將周女士送往醫院救治,并提前支付了全部醫療費和慰問金,并主動為周女士申報工傷。2019年12月31日,認定被告周女士在本次事故中受傷為工傷。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周女士的傷情被認定構成七級傷殘。
雙方經過多次協商,并在周女士丈夫的參與下,于2020年4月2日就全面落實周女士的工傷待遇達成共識,并簽署了《關于周某受傷事情的協議》號。
按照協議履行后,周女士反悔,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撤銷協議,并要求單位支付工傷待遇。
周女士認為,與單位簽訂的協議性質不對等。作為一名職工,她需要單位的配合辦理工傷保險賠償等事宜。簽署協議時,她并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單位支付的賠償金額僅為法定工傷賠償金額。20%,這不公平。
仲裁裁決認為該協議不公平,撤銷裁決,并支持了周女士的部分仲裁請求。
但用人單位認為雙方已簽訂協議并履行,仲裁裁決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2日,原告所在單位與周女士簽訂了《關于周某受傷事情的協議》協議,原告按照協議向周女士支付工傷補助費6000元。法院判決原告向被告周女士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9348元、停職期間工資1400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3935元,共計27283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后,用人單位還應支付被告周女士21283元。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現代社會倡導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獨立談判、自我救濟等方式。為了盡快獲得補償,補償權利人簽訂補償協議已成為解決勞動爭議的常用方式。但在司法實踐中,申請取消賠償的當事人確實不少。協議,主張權利的單獨案件。
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的工傷賠償協議不是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是涉及勞動者的個人權益。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協議中獲得的賠償金額明顯低于法定工傷賠償金額。該協議不公平。即使約定的賠償已經支付,賠償協議也可以撤銷,這并不影響勞動者依據法定工傷賠償標準要求索取未付賠償金的權利。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可撤銷民事訴訟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詐騙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利用對方危難情況、判斷力不足等,造成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不公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