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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前可以取得結婚證。訂婚不是獲得結婚證的法律先決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有關規定,男女雙方欲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婚姻,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書。完成婚姻登記后,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婚姻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民法典》第1049條
男女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婚姻,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書。完成婚姻登記后,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婚姻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2、第二次婚姻期間婚前財產可以分割嗎?
第二次婚姻期間不能分割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所取得的財產。離婚時,一方的婚前財產不予分割。
根據法律規定,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包括: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
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因此,第二次婚姻不能分割婚前財產。當事人對婚前財產分割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
3、婚前協議未經公證是否有效?
婚前財產協議即使未經公證也具有法律約束力。
只要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就婚前財產的歸屬達成書面協議,無論是否經過公證,該書面協議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具有較高的證明力。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屬于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單獨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但存在下列情形的,本協議中的約定無效:
1、約定財產屬于子女,但該財產并非實際捐贈給子女。
2、約定該房產屬于一方當事人,但未進行過戶。
3、規定離婚者無財產,限制了離婚自由和人身自由。
《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單獨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之間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對方知道該約定的,夫妻所承擔的債務,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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