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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后彩禮可以退嗎?結婚是人生的一個重要決定,但有時夫妻之間可能會出現各種問題,導致最終選擇離婚。離婚過程中,彩禮返還問題備受爭議。那么,如果結婚一年內離婚,彩禮該不該退還呢?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么說的。
1、結婚一年離婚,彩禮必須還給男方嗎?
解決離婚時彩禮如何返還的問題,首先要確認一方給予另一方的財產是否屬于上述彩禮。
如果是禮物且禮金無權退還的,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您可以要求返還禮金。
法定離婚贈與返還的條件是:
僅有訂婚彩禮且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離婚時須退還訂婚彩禮;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一方要求退還彩禮的,應當退還。
一方在婚前支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應當退還。對方生活困難的,應當維持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結婚一年后離婚,彩禮會退還嗎?
解決彩禮糾紛應遵循的原則。
夫妻雙方是否成為合法夫妻并具有婚姻關系,是判斷彩禮返還的重要條件。彩禮發放后,未建立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結婚的,彩禮原則上不予退還;按習俗舉行婚禮如果舉行婚禮但未領取結婚證,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退還。
(2)退還婚前彩禮的要求只有在離婚的情況下才會被考慮。
彩禮發放后,發放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要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仍然是一個共同體,遵循法定的夫妻財產共有制度。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這一請求,并且法院批準離婚的,可以根據情況請求是否支持返還彩禮。如果不準離婚,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當地確實有婚前分彩禮的習俗。
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存在于我國廣大農村和經濟欠發達地區。人們的婚姻往往是由民風民俗所形成的一種習俗。如果當地沒有這個習俗,就不存在送彩禮的問題。
男女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不屬于聘禮的款項,應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性質依法處理。
支付彩禮時應區分當事人的主觀意愿。
只有迫于壓力和輿論而主觀未支付的聘禮,才可以考慮退還。完全自愿且沒有附加條件的付款屬于一般贈與。除特殊規定外,一般不支持退還聘禮的要求。
給予彩禮后,雖然登記結婚但夫妻雙方不住在一起,可支持返還彩禮。
申請結婚后,如果沒有同居,就不會有互相扶持、共同生活的經歷。事實上,真正的在一起生活還沒有開始。
支付、接受彩禮的當事人應當作出全面說明。
在實踐中,彩禮的分發不僅僅是男女之間的事情,而往往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互動。彩禮的支付者和受益人應從廣義上理解,不僅包括擬建立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還包括各自的親屬。
現實生活中,彩禮大多是繳納給女方老家,很少用于男女結婚。彩禮往往是用全家人的共同財產支付的,也是全家人的共同債務。考慮到這些具體情況,對提供者主體和接受者主體進行限制性解釋不利于此類爭議的妥善解決。
婚前補助金領取者生活困難。
這是彩禮返還的一個特例。生活中既有絕對的困難,也有相對的困難。絕對的困難在于,無法依靠自己的力量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的是,彩禮的發放導致生活前后差距拉大,與原來的生活狀況相比發生了變化。困難。司法解釋的本義是前一種含義,即絕對困難。
彩禮返還適用時效問題。
彩禮返還的一般時效為兩年。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該糾紛的解決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雙方尚未建立婚姻關系的,付款人應當立即履行其權利,并向對方主張權利。如果對方拒絕返回,訴訟時效開始計算;雙方申請結婚的,支付人應當自婚姻解除之日起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并計算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