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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起訴某公司一案中,法院判決某公司退還吳某25萬余元貸款。因某公司未履行民事裁定書確定的內容,林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某公司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法院宣告該程序已終結。在執行階段,林某發現,有一家公司于2018年2月2日注冊成立,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該公司股東為王某、吳某,認繳出資額分別為6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上。2019年10月9日,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50萬元以上,公司股東張某、吳某的認繳出資額分別變更為3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上。林某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規定張某、吳某對一家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范圍內無法償還的債務承擔25萬元以上債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號第177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盡量編制財務報告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借款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期刊上公告。借款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清償債務;借款人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清償債務。注意。“提供配套擔保”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履行對借款人的合理通知義務,且必須遵守通知方式,而不是簡單地或簡單地發布公告。此外,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也體現了公司股東的信念。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還需要股東的配合。公司股東也充分了解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法定程序及不利影響,因此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有義務通知借款人的人應包括公司及公司股東。在向借款人通知操作程序中,公司股東也需要承擔合理注意義務。張某、吳某作為公司股東,未履行合理告知義務,損害了李某的利益。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第2款“公司借款人規定未執行或不全面”的規定,履行投資義務的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中無法償還的部分承擔全部責任的范圍等額本息貸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張某、吳某分別減少注冊資本。范圍對公司債務無法償還的部分承擔全部責任。法院遂受理李某的訴訟請求。
刑事辯護律師提示
中小企業正在擴大債務貸款的范圍,已出資的公司股東或出資未到期的股東一般不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一些投資者傲慢,試圖通過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來避免債務。這個方法有效嗎?
注冊資本作為企業資產的核心組成部分,是企業擴大對外開放的法律依據的保障。財產維護標準公司股東在公司經營階段必須保持注冊投資,不得虛假出資。公司應盡可能按照法定程序調整資本,爭取財產穩定。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號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借款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官方報紙上公告。通知借款人和公告之間不是一種選擇關系,而是一種平行關系。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立即通知所有已了解或了解該業務的借款人。不優先通知,不能立即以公告代替通知義務。
減少注冊資本的通知義務的對象是公司,而不是股東本身。最新法律法規關于執行標準并沒有具體規定公司未履行法定減少注冊資本程序,導致借款人利益受損時,持股人的法律規定。但政府裁決機構一般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公司股東未履行投資義務,如有關投資義務和虛假出資的相應規定未得到全面執行,且公司股東無法確認其在整個投資過程中拒絕通知借款人的行為沒有過錯。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將無法償還減少的金額。對于注冊資本之前的債務,判斷公司股東在減少注冊資本的范圍內無法清償債務,應當負責向借款人清償債務。
公司股東出資后,公司未經法定程序減少注冊資本,公司股東承擔清償公司債務的責任。如果公司在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期限屆滿前減少注冊資本,也就免除了公司股東尚未屆滿但出資額未屆滿的投資義務,損害了公司股東的利益。借款人。公司作出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未按照規定通知借款人的,公司股東在處理公司債務時,應當在減少注冊資本的范圍內向借款人清償債務。
市場監督管理公司在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時,并未對公司通知借款人的義務進行實質性審查。只需要公司股東提供不擴大負債的承諾書并公告減少注冊資本即可。這也是企業偷偷減少注冊資本的根本原因。借款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企業提交不擴大公開負債的承諾書,并根據承諾書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依照前述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盡可能編制財務報告和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借款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雜志上公告。借款人有權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清償債務或者提供配套擔保;借款人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注意。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借款人以有關公司股東有下列情形之一,損害公司權利為由,要求對前十名虛假出資進行認定的:利益,人民法院應當使用。
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報利潤分配的;
為何以虛構債務關系為由轉出;
通過關聯交易轉讓投資;
其他未經法定程序收回投資的行為。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不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股東按照規定要求其履行對公司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使用它。
企業借款人約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投資義務的企業股東對未投資等額本息貸款范圍內的公司債務中的未清償部分承擔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這樣做;充分履行投資義務的公司股東已經承擔了上述責任。其他借款人符合同樣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許可。
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公司設立時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上訴人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提起訴訟的,公司創始人公司與被告公司股東負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投資者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公司股東追償。
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在公司增資時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上訴人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未履行公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法第一條未繳投資的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因本條款規定的義務負有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承擔;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公司股東追償。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虛假出資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股東要求其向公司返還相當于項目投資本息的貸款,公司其他股東、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協助虛假出資的管理人員、主要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有責任,人民法院可以處理。
企業借款人要求虛假出資的股東對虛假出資等額本息貸款范圍內的公司債務中無法償還的部分承擔全部責任,并協助其他股東、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股東虛假出資的,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虛假出資的公司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且其他借款人也符合同樣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