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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加班已經成為很多上班族的常態。隨著競爭壓力不斷加大,大多數人似乎已經習慣了。畢竟對于很多員工來說,加班也關系到自己的薪資表現。獲得更多的錢并更加努力地工作是好事。
但總有一些人覺得自己的生命更重要,拒絕加班或加班。但這必然面臨來自公司的壓力。畢竟其他人都在努力加班,毫無怨言。公司不能單獨為你破例。而且,你的心態很可能會影響其他同事,擾亂軍心。因此,很多企業遇到這樣“多刺”的員工,都會以不勝任公司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公司的招聘標準為由被解雇。畢竟,所有的老板都喜歡聽話的員工,沒有人愿意招收喜歡“找麻煩”的人。
那么很多人會問,公司這樣解雇人合法嗎?畢竟加班必須經過員工的同意。你的勞動合同白紙黑字寫著每天八小時,卻總是要求員工多工作兩三個小時,甚至更長,剝奪員工的休息時間。
雖然《勞動法》第41條明確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很多公司認為只要支付足夠的加班費,就不在乎加班。
事實上,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的加班限制,目的是防止企業為了盈利而侵犯員工的休息權、損害員工的健康。也就是說,如果超過了加班限額,即使支付加班費也是違法的。員工不僅可以拒絕加班,還可以向勞動監察委員會投訴公司的違法行為,公司將受到行政處罰。
如果企業以此為由解雇員工,顯然屬于非法解雇,將要求員工支付雙倍賠償。
那么有人可能會問,如果公司不允許員工加班,并且加班時間在法律范圍內,我可以拒絕嗎?答案是肯定的。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一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當與工會、職工協商。經協商,企業可以在勞動法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范圍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由此產生勞動爭議的,可以提交勞動爭議解決機構處理。
顯然,如果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就必須征得員工的同意,這意味著一般情況下,員工可以拒絕公司的加班要求。
但由于要求加班、支付加班費是公司在法律范圍內的權利,如果與員工無法達成協議,公司可以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工人也可以自愿、優雅地辭職,但這種“冷靜”的結果是他們不會得到任何經濟補償。當然,公司也可以干脆讓這個“刺頭”走開,只要準備支付雙倍非法解雇的經濟補償即可。
但現實中,員工加班問題始終是個問題。
一方面,疫情之下,經濟形勢不佳,就業難。為了保住工作,很多人不得不忍受嚴重的“內卷化”,加班加點。企業不支付或支付少于加班費的現象屢屢發生。盡管工人們知道這樣做是違法的,也不愿意這樣做,但迫于生存的壓力,他們還是被迫低下了頭。頂多離職后,去公司結算總賬,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費。但往往取證困難、維權困難。
另一方面,確實有很多工人為了賺更多的錢、獲得更多的業績而自愿加班。畢竟生活并不容易,很多人愿意用自己的時間和自由來換取金錢。
這就導致了少數員工敢于提出質疑并與公司抗爭到底。這些員工不僅面臨來自公司的壓力,還面臨著失業的風險和維權受阻的挫敗感。
這就是為什么我們原本為勞動者提供良好保護的法律規定在現實中卻很難落實。因為真正爭取權益的勞動者往往付出與收獲不成比例的代價,最終往往不得不加入無休止的“內卷化”、加班的行列。
因此,或許只有當我們不再那么“整潔”的那一天到來時,才會有更多的人站出來對“加班”說不。畢竟,如果不是為了生活,誰愿意加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