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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的條件是:一是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其次,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法律條件。當兩者同時滿足時,將提起刑事訴訟。換句話說,生活中有很多情況人們認為應該向警方備案,但實際上卻沒有。有些人認為這應該是正常行為,但卻違反了《刑法》。原因是要從法律的角度來考慮。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條件包括:
1、沒有證據證明犯罪的;
2、未達到犯罪程度,即不違法;
3、犯罪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
因此,警方不會立案的情況包括以下: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通過在犯罪與非犯罪之間劃清界限,無辜者可以免受刑事起訴。
2、犯罪行為已經過了追訴時效的。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起訴時效,在立案過程中應當遵守和執行。
三、經特赦免予處罰者。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犯罪分子免除部分或者全部刑罰的措施。已被赦免的罪行不應受到調查。
4、按照《刑法》規定投訴處理的犯罪行為,無投訴或撤回投訴。起訴后才辦理的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受害人有自主權決定是否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負有刑事責任的人已不復存在,追究死者刑事責任已無意義,故不予立案。
六、其他法律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例如,精神病人不能識別或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追訴的,應當駁回案件,不予追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無罪釋放: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了追訴時效的;
經特赦免除處罰的;
對于依照刑法規定應訴處理的犯罪行為,不申訴或者撤回申訴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二、不予立案的規定時間是多久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后,對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應當在三日內向舉報人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報經負責人批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或者有其他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的,不予立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作出不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作出不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申請復議。決定將在幾天內做出,并書面通知原告。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三、刑事案件中允許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1、有犯罪事實,即案件已受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本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猜想;它們是有證據證明的,并非空穴來風。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受到處罰。其行為僅構成犯罪,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的范圍。如上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案件。不論是否玩忽職守,都必須辦理應當管轄的案件;他們必須忽視不應受管轄的案件。如果他們這樣做,那就是越權。
四、追溯期
根據第《刑法》號第87條的規定,犯罪行為經過下列期限后不再受到起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五年后不再追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十年后不再追訴;
法定刑最高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五年后不再追訴;
法定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或死刑的,二十年后不再起訴。二十年后認為需要起訴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例外:
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不限制起訴期限;
起訴期間,犯罪行為繼續或者又犯新罪的,起訴時效期限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或者期限內最近一次犯罪之日起重新計算的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7條[追訴期限]犯罪行為超過下列期限后,不再追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過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過十年;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已過十五年的;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已過二十年。二十年后認為需要起訴的,必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五、不予立案通知書幾日內送達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范圍及時審查檢舉、控告、檢舉、移送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沒有犯罪事實的,應當立案。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無需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控告人不立案的理由。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
六、應當立案不予立案的救濟途徑
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又未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的,屬于違法行為。對于這種違法行為,可以采取三種補救措施:
1.向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檢舉、控告;
2.向上級公安機關舉報、控告公安機關;
3、向檢察院舉報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不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的。
七、不立案通知書
您舉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案件,經本院審查,認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號第____條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如果您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
年月日
第三份副本送達原告
不立案通知書的制作說明
1、本文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5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34條的規定制作。適用于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材料后決定不予立案,并告知控告人不立案理由的情況。
2.準備本文件時,應列出不立案的理由。指控者包括個人和實體。法律依據是根據案件情況分別援引《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或第十五條。
3.本文件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的。
4.本文件一式三份。第一份留存備查,第二份附在卷宗中,第三份送達原告。
經審查,我局決定不予受理__________提交的申請。不予受理的理由如下:對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您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一個月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月、日
八、刑事案件由誰來立案?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另有規定的,下列事項: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偵查的自訴案件;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軍隊保衛部門查處的軍隊內部刑事案件;
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件;
罪犯在監獄內實施犯罪并由監獄立案偵查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貪污賄賂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稱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將進入審理階段。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1.通知后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九、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僅規定了立案的原則條件。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面對不斷變化的具體個案,如何準確、及時地立案呢?調查部門往往針對特定案件。針對犯罪,制定立案標準,細化、量化立案條件,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毒品案件立案標準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罪立案標準》。立案標準作為立案操作規則,提高立案工作的可操作性,便利立案工作,消除人為因素;立案標準也讓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變得明確、有針對性,更容易發現偵查機關濫用職權的行為并及時申訴。
十、立案通知書和立案決定書的區別
實踐中,立案通知書是對舉報人的回復,類似于回執,而立案決定書則是一種具有較強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形式。關于立案通知書與立案決定書:的區別
1、立案通知書有什么用?
立案通知書是指舉報機關收到舉報人并給予舉報人答復的回執。立案回執主要包含報案人信息、案件類型、案情概要、受理人、立案日期、立案時間等內容。即司法機關已立案受理,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當事人需開展相關訴訟行動。如果法院立案,會在5天內向您發送訴狀副本,以便您查找證據并提交辯護陳述。然后你就會知道你是被告。法院不會向您發出立案特別通知。立案通知書一般是指案件受理通知書,是發給原告的。被告收到的是答辯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
根據民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收據。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二、立案通知書與立案決定書的區別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立案決定書是立案決定,立案通知書是立案后向相關人員發出的通知。《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制作、使用的決策法律文件。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立案,案件已進入偵查階段。《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展偵查活動的重要依據。填寫《立案決定書》表示公安機關已對某項犯罪行為立案,可以采取相關強制、偵查措施。立案通知書為立案回執。立案回執是指舉報機關受理舉報后向舉報人出具的收據。立案回執主要包含報案人信息、案件類型、案情概要、受理人、立案日期、立案時間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