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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各行各業越來越容易發生各種糾紛。法律體系也在不斷完善。然而,在涉及行政訴訟時,很多人仍然不清楚誰承擔舉證責任。
網友咨詢:
行政訴訟中誰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廣西華商律師事務所秦國華律師回答:
在行政訴訟中,行政主體作為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對下列事項負有舉證責任:
1.證明訴訟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被告被指控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起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損害是因被訴行為侵權造成的。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廣西華商律師事務所秦國華律師分析:
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證人收集證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收集證據,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暫緩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公民調取證據。但是,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不得用來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原告或者第三人無法自行收集與本案有關的下列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p>
國家機關保全并要求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
其他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所采取的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范性文件。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或者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除非第三人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