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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證人具有清償被保證債務的保證行為。保證人在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前,對債務人享有未來追索權。保證人通過清償、保證金、抵銷等方式代表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后,保證人的未來追索權轉為既得追索權。債務人自行清償債務的,不產生保證人的追索權;因保證人盡力解除債權人債務人的債務,不產生保證人的追索權;但是,當債權人將保證人所擔保的債權贈與保證人以解除債務人的債務時,保證人取得代位權。對債務人的追索權。
其次,保證人的還款行為解除了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責任。因保證人的還款行為導致債務人對債權人的責任部分或者全部消除的,保證人可以在還款范圍內行使追索權。
第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無過錯,無贈與意圖。如果保證人的還款行為存在過失,在債務人因其過失還款行為而損失的利益范圍內,不僅非債務人委托還款行為的保證人無權追償,連其還款行為的保證人也無追索權。還款行為是基于債務人的委托,不具有追償權。無追索權。
擔保合同哪些情形下無效?
主要在以下情況下,擔保合同本身無效:
1、主體不合格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貸款合同中,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抵押人必須是抵押財產的所有人、有權處分的人或者抵押財產所有人的授權人;出質人必須是動產的所有人、有權處分的人、債權人、持有人或者享有質權的人。除公民之間的貸款外,接受擔保的貸款人必須是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不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為無效保證合同。
此外,《擔保法》還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未經法人授權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擔任擔保人。他們作為擔保人簽字。該保證合同為無效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第三人,以自己的財產為他人貸款提供抵押、質押的,也應當確認合同無效。
2.無效擔保合同,意圖不真實
這種無效擔保合同在保證擔保中表現得最為明顯。《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串通詐騙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保證人違背真實意思提供保證的。”在這兩種情況下,保證人因保證行為違反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證人在訂立合同時無過錯的,合同無效的責任由主合同的債權人或者主合同雙方承擔。另外,如果保證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他人盜用其公章,也可以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但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合同無效的責任。
3、含有違法內容的無效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可能因擔保事由違法、抵押、質押標的物違法或者權利義務違反平等、公平原則而無效。
4、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無效擔保合同
例如,房產抵押應登記但不登記。
根據《擔保法》號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屬于合同過失責任。根據該規定,保證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無過錯的,不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此時,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即賠償貸款人因保證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至于責任的大小,應根據保證人簽訂無效擔保合同時的過錯程度以及該過錯與貸款人由此遭受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程度來確定。
一般來說,保證人、債務人、債權人都有過錯的,保證人的責任不超過損失的1/3;保證人和債權人都有過錯的,保證人的責任不超過損失的1/3。損失的1/2;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全部過錯均由保證人承擔的,由保證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擔保人對于債務人來說尤為重要。一般來說,借款時必須有保證人在場,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債務人不能還錢,那么擔保人就要承擔一些責任,所以三方在借款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清楚各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