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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單位與知曉公司商業秘密或者對公司經營有其他重大影響的勞動者不得生產類似產品、經營類似業務或者從事類似業務。在一定期限內存在的其他競爭關系。如果您在雇主中擔任職位,則不得生產與原雇主競爭的類似產品或經營類似業務。
網友咨詢:
離職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公司能否要求返還經濟補償金?
律師答復:
對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非競賽期間按月提供資助。補償。支付競業限制補償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實質性履行競業限制是勞動者的基本義務,雙方應當自覺履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時,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要求勞動者返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主流觀點認為,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返還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之日起收到的競業限制報酬。就業限制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要求返還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期間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
律師補充道:
競業限制人員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競業限制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后,前款規定的人員應當到與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者從事類似業務的單位競爭的其他用人單位就業,或者在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類似業務的競爭用人單位自行創業。經營類似產品或從事類似業務。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非競賽期間按月提供資助。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