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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中央紀委辦公廳下發《關于堅決糾正和防止紀律處分決定執行不到位問題的通知》號,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對黨紀政政執行情況開展全面“全網”檢查黨的十八大以來辦案制裁決定。這讓“紀律處分決定執行”一詞進入了公眾的視野。紀律處分決定的落實是紀律審查的“最后一公里”。全面、及時、毫不妥協地落實紀律處分決定,是充分發揮紀律處分決定的懲戒、警示、教育功能,鞏固反腐敗斗爭成果,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意義重大。為糾正一些地方、部門、單位黨紀處分不按規定執行的問題,為嚴格執行黨紀處分提供紀律保障,2015年修訂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號,增加了對黨紀處分的處罰。未按照規定實施黨紀處分的。2018年再次修訂時,保留第《條例》號處罰。實踐中,可以根據違規主體、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程度來認定違紀行為。
準確界定違紀主體
根據現行《條例》第123條第2款的規定,黨紀決定或者申訴審查作出后,黨組織未按照現行《條例》的規定落實黨員資格、職務、職級、報酬等事項的,依照規定決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可見,不按照規定執行紀律處分決定,屬于黨組織集體違紀行為,對直接責任人員和黨組織領導人員將給予處分。
在界定違紀主體時,首先要明確應承擔違紀責任的黨組織。紀律處分決定的實施涉及多個部門。作出紀律處分決定的除黨委、紀檢監察機構外,還包括組織部門、人事部門以及被處分人員所在單位。要查明處分決定不落實是一個部門還是多個部門的責任,是否是作出處分決定的部門未及時下達、公告造成的,還是是否因組織部門、人事部門、被處分人所在單位的推諉、拖延等原因造成。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該追責的部門或者部門就應該追究責任。
其次,要查清相關違紀責任人。受到紀律處分的是有關黨組織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在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并對造成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職責范圍內”是指按照法定職責應當履行的具體工作職責和具體義務;“不履行職責”一般表現為不做應該做的事,包括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擅離職守等情況;“不正當履行職責”包括超越職權、違反規定辦理公務、不認真履行職責等情形。例如,具體負責辦理工資變動的工作人員故意拖延、不降低被辭退人員的工資。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負有主要領導職責的人員和負有重要領導職責的人員。根據《條例》的規定,主要領導責任人員是指在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直接責任人員職責并負有直接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造成的損失或后果;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人,是指在職責范圍內,在負責的工作或者參與決策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造成的損失或后果。界定違紀主體時,要根據事實和證據,準確認定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責任人員,做到處罰與過錯相稱。
準確識別違紀行為
為了規范紀律處分決定的執行,《條例》第10條至第14條、第40條至第42條規定了紀律處分決定的執行內容。此外,還包括黨章、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行為若干規定、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農村基層干部職責等,以及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相繼出臺的規定,規定了處分決定對職務、職級、工資、受處罰人的年度考核等。
經梳理,紀律處分決定的落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公布紀律處分決定。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的黨員所在基層黨組織全體黨員和本人公告。受處分的人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受處分的黨組織領導班子通報。二是及時調整被處分人員的職務、職等、工資、編制等。自受到黨內警告處分之日起一年內、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之日起一年半內,不得晉升為黨內職務或者推薦到非黨組織擔任非黨內職務。——黨內職務高于原職務;受過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撤銷其由黨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在非黨組織任職的,建議非黨組織按照規定予以相應處理;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人,在處分期間沒有選舉權、選舉權和除名權。其投票權將因其黨內職務而自動取消。對擔任無黨職務的,應當建議非黨組織撤銷其無黨職務;被撤銷黨內職務后二年內,或者受到留黨察看、恢復黨員權利處分后二年內,不得擔任黨內職務和向非黨組織推薦職務相當于或高于原來的職位。按照黨紀政務嚴肅處理相匹配的原則,受到黨紀嚴肅處理的,必須與政務處分嚴重相匹配。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必須在一個月內對其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相關待遇進行相應變更。手續。三是確定年度考核等級,優先推薦成績優秀的。公務員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年度考核不予確定為優秀等級。公務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年度考核中只給出評語,等級不確定。公務員被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四是通知、抄送、寫信相關部門。紀律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通報受處分人員黨委(黨組),并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為了便于有關組織及時了解被處罰人的處罰情況,處罰決定還應當根據被處罰人的具體身份。致函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等同級機關或者團體組織。五是通報紀律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黨紀決定的執行機關或者黨員受處分的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向作出或者批準黨紀決定的機關報告黨紀決定的執行情況。六是做好歸檔工作。處分決定作出后,處分決定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記入受處分人員檔案。
實踐中,紀律處分決定的執行普遍存在保密、拖延不辦、辦理不嚴、回報不全等“空承諾、打折扣”的現象。主要表現在:未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公布紀律處分決定,未按照規定取消設立,未及時調整被處分人員的職務、級別、工資等福利,違反年度紀律等規定。考核等級、優先評價、紀律處分。未向有關部門通報、抄寫、未及時通報、抄寫、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未退回處分決定的但上述行為并不全部構成未按照規定執行紀律決定的違紀行為。《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違紀行為是“黨紀決定或者申訴審查決定作出后,不按照決定中的黨員資格、職務、級別、報酬等事項執行的”的規定。”也就是說,對被處罰人的黨籍、職務、級別、待遇等有實質性影響的行為,未按規定執行的,受到處罰《條例》。《條例》規定了“及其他事項”,但這些事項的認定不能無限期地概括或擴大。其性質和危害程度應當與所列黨員身份、職務、級別、待遇相近。因此,對于超期公告、不符合規定的小范圍公告等實際行為,我們認為,由于不影響紀律處分決定實質內容的執行,因此不應當簡單認定為違紀行為,但相關單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責令。限期整改,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
準確把握劇情幅度
構成這種違紀行為,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情節嚴重”的處罰級別將提升為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校察看。實踐中,認定“情節嚴重”或“情節嚴重”需要考慮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未按照規定執行處分決定的原因。不按照規定執行紀律處分決定,本質上是“四個意識”不強、“兩個保障”落實不到位、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不落實。然而,不執行紀律決定的原因卻各有不同。有的是因為不熟悉工作,不了解相關規定,不知道如何執行紀律決定;有的是因為相關文件較多,有的文件下發較早,不同文件之間個別規定不一致,導致紀律處分決定如何執行比較混亂。誤解;有的人知道相關規定,知道如何執行,但不敢承擔責任,不愿意承擔責任。“老好人”心態在作祟,故意拖延,趕不上。不同的原因反映了違法者的主觀惡劣性,從而影響情節的認定。二是不按照規定執行紀律處分決定的后果。例如,是否造成單位崗位調整、優先選擇等不公平現象,引起他人不滿和舉報,造成單位管理混亂,影響單位正常秩序,是否造成國民經濟損失及金額等。損失情況,是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及影響程度。等待。三是是否主動說明問題,積極配合調查。無論是主動認罪還是與審查對抗,無論是主動配合還是敷衍應對,主動認罪的認定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準確認定。四是是否主動整改,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是否積極整改或拒絕整改,是否及時糾正相關人員違規獲得的職務、職級、獎勵等,是否積極協調相關人員主動返還超額工資和其他福利,是否必須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準確判斷是否構成“情節嚴重”或“情節嚴重”。
準確給出定性測量
對黨組織和黨員給予紀律處分,必須在查明違紀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評價違紀黨組織和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時間點、嚴重程度、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黨員干部配合組織審查、認錯悔罪,根據錯誤態度、一貫表現和當地政治生態情況,準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式”。經綜合評價,對未按照規定執行紀律決定,認為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要根據情節輕重,準確適用紀律等級。
另外,在實踐中還需要注意兩點。一是政務處分決定的執行一般參照黨紀處分決定執行規定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是對不按照規定執行黨紀決定的人給予處分。對于不按規定執行政府制裁決定的人如何處理,目前尚無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對于不按規定執行政府處分決定的,不能適用本條規定予以制裁,可以采取責令限期改正、批評教育、訓誡談話、組織處理等方法。被收養;確需給予處分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認定為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和紀律的行為。二是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務員法,將原公務員法中的“非領導職務”調整為“軍銜”,并重新設置軍銜順序。考慮到公務員法修改后公務員職級順序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相關職務調整的水平,如何準確執行免職決定還需要繼續深入研究并練習。(河南省紀委監委劉源)
關聯
010-30000第123條
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黨員被依法判處刑事處罰后,未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未給予黨紀處分的。
(二)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核決定作出后,被處分人員的黨籍、職務、級別、報酬等不按照規定執行的;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未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進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