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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去法院,不是去司法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提出離婚訴訟請求后,您需要準備所有材料。法院收到訴訟申請后,將迅速進入法律程序。《民法典》第1079條
配偶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按照規定,離婚案件收費標準為每案10-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取費用;超過1萬元的,超出部分加收1%的訴訟費;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后確定。
發小魯提醒,家庭財產案件的收費是按照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的。價值不足1000元的,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加收4%,即標的物4%+10元;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部分按3%征收,即目標3%+510元;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部分按2%征收,即目標2%+1510元;如果是20萬元至50萬元,則按1.5征收,即目標1.5%+2510元;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按1%征收,即目標為1%+5010元;超過100萬元的,按0.5征收,即目標0.5%+元。
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方法如下: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起訴離婚的。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離婚訴訟。
(3)針對被監禁者的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