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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涌現不測是在所難免的工作,天天都市有不少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等等的突如其來地問事件,對于一些意外死亡,會涉及死亡賠償金,作為家屬的也是比較關注的。
那么什么是殞命賠償金呢?殞命賠償金是不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接下來上海遺產繼承律師為您進行解析:
殞命賠償金:是指死者因別人致害殞命后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支出喪失的一種賠償。那么,殞命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一、殞命賠償金并不在法律規定的遺產范圍之內
遺產是指人民殞命時遺留的、能夠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劃定:遺產是人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人民的屋宇、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人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
(四)人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同意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人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人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劃定:人民可繼承的其余正當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券等。
第四條劃定:承包人殞命時髦未獲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支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元或許繼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從《繼承法》及其《看法》能夠看出,殞命賠償金并無包括在所列舉的遺產范圍之內。
二、殞命賠償金也不符合遺產的組成要件
起首,遺產是人民死亡時尚存的個人財產。
人民殞命的時候是規定遺產的特定時候邊界,死亡賠償金是公民因人身損害事故死亡之后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
其次,遺產是人民的合法財產。
遺產必須是人民依法能夠領有的財富和有正當依據獲得的財富。而人民唯獨在本人生命存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合法取得財產所有權,但由于加害人支付死亡賠償金時,該公民已經死亡,也就不是通過親自行使民事行為而取得該款項的所有權;
因為殞命賠償金是在人民殞命以后才由加害人領取的,該人民無奈將其作為生活材料或出產材料舉行應用,也無奈對該費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公民不能以犧牲自己的生命來換取合法財產所有權,否則,不但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且有悖于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受害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第三,人民在生前無奈處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
任何人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遺囑懲罰本人的財富,如未立遺囑,身后也能夠按照法定繼承原則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
第四,若殞命賠償金屬于遺產,則有悖于立法上設立殞命賠償金的目標。
如按遺產處置殞命賠償金,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指的是《繼承法》第十四條劃定的兩種人,即對繼承人之外的依托被繼承人撫養的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活起源的人,或許繼承人之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能夠分給他們適量的遺產,并且依據《繼承法》第33條的劃定,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有悖于立法上設立死亡賠償金的目的。
人民的遺產不包括人民在人身侵害事故中殞命時事故責任者領取的殞命賠償金,并且人身侵害事故中的殞命賠償金是事故責任者在死者殞命后,根據劃定支付給死者眷屬的。殞命賠償金在死者生前或殞命時其實不存在,所以按照《繼承法》及其《意見》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但是死亡賠償金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
以上便是上海遺產繼承律師對于殞命賠償金的相關法律問題,假如另有對于此類相關問題有任何不理解的情況,可以聯系上海遺產繼承律師為您進行處理,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協助處理相關的法律案件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