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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是違法建筑,法律規定不會給予賠償。”這是很多建筑物被強制拆除后都會遇到的問題。即使法院裁定行政機關強行拆遷違法,當事人也很難獲得賠償。
那么,是不是所有違章建筑都不能得到補償呢?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一、案情簡介
2005年,開始籌備建設xx水電站。籌備之初,就啟動了相關手續。2006年,縣水利局批準建設水電站。
2009年5月,自然保護區管委會向環保局作出《保護區內電站區域情況說明》決定,確認xx水電站機房、大壩等設備位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但環保局回應,認定該水電站符合環保要求和縣水利資源發展規劃,并重新核發了該水電站環保審批手續。此后,xx水電站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并取得了電力部門的發電許可證。
直到2017年,省環保督察組檢查縣城,發現自然保護區內建有水電站,要求立即發現。2017年5月,縣環保局作出《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號決定,要求該水電站停產。兩個月后,縣環保局、水利局強行拆除了水電站。
水電站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確認縣環保局強行拆除行為違法。隨后,該水電站申請國家賠償,但兩行政部門以該水電站屬于違法建設為由拒絕賠償。無奈之下,水電站再次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兩行政部門賠償。
2.法庭審理
法院認為,xx水電站從選址到運營均已獲得縣當地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準備建設。水利局也同意建設,環保局也完成了審批手續。
雖然地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但已經運營了十年。十年來,縣政府、環保局、水利局等行政部門沒有對水電站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后來,由于國家相關政策調整和自然保護區保護力度加大,XX水電站被確認為違法建設,最終被強行拆除。
從維護政府公信力的角度,考慮到判決的公平公正,兩個行政機關拒絕賠償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法院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水電站損失進行評估,最終確定損失價值為360萬元。
三、法院判決
縣水利局、縣環保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水電站各項損失3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