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相信大家都聽說過釣魚執法這個詞。釣魚執法是指當事人本來并無違法意圖,而是被執法人員引誘而實施違法行為。那么,執法人員的這種執法方式就被稱為釣魚執法。釣魚執法合法嗎?
1、漁業執法合法嗎?
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透露,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上海即將發布《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明確禁止“漁業執法”。并將斬斷“釣魚執法”的源頭。
《規范》明確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委派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收取保管費。《意見》規定,執法手段必須合法合法,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兩份新文件還明確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截留、私分、變相私分罰款,不得沒收違法所得,不得沒收以任何形式拍賣、變賣違法財物的財物。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沒收物按照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行政執法經費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沒收。事業費或者罰款、沒收收入按比例返還行政執法單位,用作行政執法經費或者獎勵資金。法律專家認為,上述規定切斷了“釣魚”執法的源頭。
二、捕撈執法的社會危害
法治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法治建設過程中,執法人員的行為備受社會關注,最有可能影響公眾的法治理念。執法者嚴格、公正的執法行為不僅樹立了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也樹立了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執法機構為了私利“執法”,特別是誘導守法民眾“違法”時,社會就會對法律產生強烈懷疑。執法人員不僅影響本部門的形象,也影響法律的形象,動搖人們的法治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僅會讓公眾混淆守法與違法,模糊守法與違法的界限,更是對社會道德的打擊。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的信任危機自然會加劇,互助友愛的美德就會在“釣魚”中失去生存的基礎。在執法者的“釣魚”中,守法的人當然是魚,法律和道德也是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