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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張某在山東省濟南市xx區xx街有一處房屋,面積120平方米。1998年,張某花費15萬元從xx鎮建委手中購買。
2020年4月,因防洪工程,區政府發布征地公告,張某的房屋被納入征地范圍。隨后,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前來與張某協商賠償事宜,但因賠償問題,雙方并未達成一致。
2022年8月,街道辦事處向張某發出《限期簽約通知書》,通知張某一周內盡快到街道辦事處簽訂合同。逾期不簽訂合同的,街道辦事處將支付補償款并拆除房屋。張某并未簽訂合同。
街道辦事處再次給張某開具了《騰空房屋通知》。通知稱,補償金已存入張某賬戶,現責令張某一周內盡快搬出。逾期不搬遷的,街道辦事處將依法實施拆遷。一周后,張家的房子被拆遷。
張先生不服,起訴至法院,要求認定街道辦事處強拆違法,并賠償損失。
二、被告答辯
1、河流治理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十分緊迫。街道辦事處無奈,只好拆除張某的房屋。
2、街道辦事處拆遷前已將補償款存入張某賬戶,但張某拒收。街道辦事處并未實質性損害張某的權益。
三、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1、所涉強拆行為是否合法?2、張某的賠償請求能否支持。
關于焦點一: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強制執行前,應當履行拆遷決定、催告、聽取陳述和申辯、公告、作出強制拆遷決定等程序。并通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途徑和期限。本案中,街道辦事處在強制拆遷前,僅向張某發出兩次通知,未作出強制拆遷決定,也未告知當事人權利,嚴重程序違法。即使撤回賠償,仍然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關于焦點二: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范圍是造成產權損害的,按直接損失賠償。具體而言,本案中,由于張某未提供涉案房屋的產權證明和合法建造手續,因此無法認定涉案房屋為合法建造。
但由于該房屋是張某從鎮建委購買的,基于信托保護的原則,張某應按房屋本身的價值進行補償,即初始購買價15萬元。此外,街道辦事處愿意補償利息。按照購買價格和濟南農商銀行五年期貸款利率計算,房屋從購買之日到拆除之日約為27.4萬元。
四、法院判決
1、確認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遷違法;
2、街道辦事處將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賠償張某42.4萬元。
五、律師點評
本案中,一審法院在認定房屋是否違法時存在錯誤。
《行政訴訟法》項下,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房屋是否違法必須經過街道辦事處的認證。如果街道辦事處無法證明該房屋為違建,即使張某沒有提供任何產權證明,也不能認定該房屋為違建。
如果街道辦事處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該房屋為違建,則張某的房屋應當合法建造,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