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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在起訴階段是否應當起訴,并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
2.審查起訴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一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實踐中,檢察院決定延長十五日的情況較為常見。
3.審查起訴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4.補充偵查的回報是什么?
最常見的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查案件中的某些事實,補充證據的訴訟活動。案件到檢察院審查起訴。
再次報警屬于補充偵查,故實踐中稱為“退回補充偵查”。另一種情形是,在法庭審理階段,檢察官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
補充調查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實踐中補充偵查有時是案件的轉折點,因此在此階段,專業刑事律師需要了解退回補充偵查的原因,并盡快在看守所會見嫌疑人以告知其撤回。
看看調查人員是否已經提審。
5.案件為何退回補充偵查?情況嚴重嗎?
簡單來說,案件之所以被退回補充偵查,是因為證據未達到真正充分標準,無法移送法院起訴。指控犯罪的證據仍然缺乏,因此將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但退回補充偵查并不一定意味著案件加重。
一般返還后再次移送案件會有轉機,因為返還后證據仍然不足,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決定。此外,實踐中也存在為爭取辦案時間或拖延時間而撤回偵查,但實際未進行補充偵查的情形。
因此,可以在不詢問嫌疑人和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補充調查。
6.每個案件都會退回補充偵查嗎?
實踐中,并不是每個案件都會退回補充偵查,主要取決于案件本身,但毒品案件、非法集資案件、貪污賄賂案件以及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巨大、案情復雜的案件一般都會退回補充偵查。更有可能的是,
是否退出偵查將由一般專業刑事律師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7.退回補充偵查的時限是什么?
補充偵查的期限嚴格限定為一個月,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為兩次。
8.退回補充偵查是否一定有新證據?
如果證據不足或案件存疑,將退回補充偵查。所以回到補充偵查后一般會有《補充偵查報告書》,這是律師閱卷的重點。報告將說明退出的原因以及退出后的調查結果。不同的案件也會有不同的結果。
在某些情況下,會有新的證據,特別是影響案件本身的重要證據,而在某些情況下,調查后沒有發現新的證據。
9.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證據材料嗎?
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查閱、摘抄、復制證據材料的權利是合法的,辦案單位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和提供。實踐中,案件移送檢察院后,辯護律師可以復印全部案件材料,有的是通過復印,有的是通過復印光盤。
他們中的一些人拍照等。因地而異。然而,不專業的律師在批閱文件時馬虎大意,有些律師甚至為了節省費用而抄襲被告的供詞。在實踐中,仍有許多程序性材料影響案件。因此,卓越律師刑事辯護團隊建議將閱卷情況進行全文復制。
抄寫后仔細分析。
10、案件到檢察院后是否會移送法院起訴?
實踐中,案件到檢察院后,經審查移送法院的可能性很大,檢察院自行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實踐中占比很小。
在專業刑事律師的幫助下,一些特殊案件的附條件不起訴成功率將相應提高,如犯罪情節確實輕微的案件、大學生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部分案件確實充分,會送交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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