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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賠償明細如下:
在第一個案例中,傷勢并不致命。
1.醫療費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處理,證據材料:醫院發票、醫療費用清單、病歷)
2、康復費、整形費、后續治療費
(出院后后續治療引起的費用、證據及資料:醫院醫囑、出院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最有效)
3.誤工費
(住院時間+出院醫囑及休息時間,證據及資料:醫院醫囑、出院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最有效)
4.護理費
(短期護理證據:護理費賬單和轉院記錄,長期護理標準不同)
5.營養費用
(證據:病歷)
6、交通費用
(市內交通證據:病歷,20元/天,市外標準不同)
7.住院伙食補助
(100元/天)
8.境外醫療住宿費用
(證據材料:轉院醫囑、住宿費發票)
9.殘疾輔助器具使用費
(根據相關規定)
10.傷殘補償
(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級殘疾按90%計算)
11.精神損失撫慰金
(一般不超過10萬元,證據:傷殘鑒定證明或死亡證明)
12、鑒定費
13.財產損失
13.1車輛維修和救援費用13.2車輛物品損失13.3車輛更換費用13.4商用車輛停運造成的損失13.5替代運輸費用
14.評估費
第二種情況是意外死亡。
除了場景1涉及的相關成本外,還有:
15.死亡賠償
(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
16.家屬生活費
(未成年人負擔到18歲,無經濟來源的成年人負擔20年。60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負擔減少一年。超過60歲的人,負擔減少一年。75歲以上,負擔5年,如有多人撫養的,增加一年,一年的標準不超過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17.喪葬費
(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18.處理喪葬費用
(交通、住宿、誤工費用一般不超過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