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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勞動糾紛律師: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三種情況: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期限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哪些情況下不得解除?
一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不論何種類型,也不需任何條件,都可協商解除,區別在于如果是公司提出的,那么需要給予員工賠償。而如果是勞動者提出的,則不需要給予勞動者補償。
二是勞動者單方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用人單位存在過錯、違法時的解除)。
1、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造成重大損害、兼職,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司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賠償。
2、預告通知解除(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需提前30天或支付一個月工資,并賠償。
2)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無法勝任的,提前30天或支付一個月工資,并賠償。
3)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提前30天或支付一個月工資,并賠償。
3、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破產;經營困難;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員并賠償員工。
三、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終止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