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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對公民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當兩者同時存在時,按何種罪名判定何種罪,如在實施綁架過程中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在綁架過程中非法拘禁他人,這些是否構成非法綁架罪?拘留?
一、什么是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人格權,其內容是身體的動作和行為不受非法干涉,即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的身體行為的權利。法律。自由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學習的保障。如果他們失去身體自由,他們將失去從事所有正常活動的可能性。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的決定,任何公民不得受到逮捕、非法拘禁或者其他行為。”“以非法手段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嚴重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
2.什么是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以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的行為。或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結合刑法修正案,刑法第239條規定: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盜竊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三、綁架期間非法拘禁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
在司法實踐中,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存在一定的界限。只要了解了以下內容,就可以知道綁架非法拘禁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
主要區別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和以勒索債務為目的非法拘禁、拘禁他人罪。以勒索債務為目的的拘留)。兩者很容易混淆,而且往往難以掌握。存在對一種行為進行多重定性的現象,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統一性,難以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原則。
犯罪客體不同:“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不僅侵犯他人人身權,而且侵犯他人財產權,且客體復雜:非法拘禁“以勒索債務為目的”是為了索要債務,不存在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問題,而只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問題,是單一客體。
犯罪目的不同:“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罪的犯罪目的是勒索他人財物,而“以勒索債務為目的”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是追討他人所欠的債務。
犯罪客體不同:“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中,被綁架人本人無過錯,被害人及其親屬與犯罪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而在“以勒索債務為目的”的非法拘禁案件中,犯罪被害人大多不償還債務,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某種債權債務關系。
因此,在綁架過程中非法拘禁他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