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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該評估結論是勞動者后期維權的重要依據。工傷鑒定結果出來后,勞動者可以根據工傷鑒定結果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賠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作能力鑒定委員會。
《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
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鑒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相關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22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自理障礙程度的分級鑒定。
產程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其中最嚴重的為1級,最輕的為10級。
自我照顧障礙分為三個級別:完全無法照顧自己、大部分時間無法照顧自己、部分時間無法照顧自己。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傷殘鑒定結果一般在六十天內出具。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2、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及時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送達受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一份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3、申請人可以攜帶身份證件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領取鑒定結論,或者等待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郵寄書面鑒定結論。
1、職工遭受工傷,經治療后傷情相對穩定并致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情況的相關資料。藥物治療。
三、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4、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區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鑒定中央直屬部門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申請。
5、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一年后,受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勞動能力。評價。
工傷鑒定、傷殘鑒定的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包括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和職工工傷醫療、勞動能力鑒定的有關資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勞動能力鑒定作出結論,申請人對結果不滿意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