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在我們的日常學習和生活中,很多人都有過自己被騙的經歷,被騙者痛苦不堪。但是,由于我們對詐騙罪的認識不夠,向公司報案的警察無法立案。事實上,人們通常說詐騙是所有詐騙犯罪的統稱。在我們的刑法中,
欺詐的類型有很多種,如常見的財務欺詐、合同欺詐等。其中,詐騙又可細分為集資詐騙、信用卡詐騙、貸款詐騙等。不同名稱的犯罪也代表不同的犯罪行為。
那么我們如何在法律、政策、法規中規定一般的企業詐騙罪呢?立案的標準是什么?今天旭輝刑事律師就給大家講解一下。
1.一般的欺詐條款有哪些?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在其他國家有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本法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減稅的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欺詐案件的成立標準是什么?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我們認為本罪的基本結構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金融詐騙。
被害人可能存在一些錯誤的思想和認識,因此對于被害人基于這些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行為人將獲得該財產,從而增加被害人的社會財產損失。
但是,要成立詐騙罪,必須達到一定數額或一定情形。以下將列出欺詐的標準。一般的詐騙和盜竊是一樣的。對于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經濟詐騙案件,
參考《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分別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范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案件的立案標準取決于詐騙金額,但詐騙金額也取決于當地經濟的發展情況。上述標準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一般規定。如果你在生活中被騙了,你應該及時報警。
如有需要,可聯系旭輝刑事律師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