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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財產繼承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是,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權,因此繼承人需要用部分遺產清償債務。財產繼承公證所需辦理的手續包括死者的死亡證明、關系證明、個人基本信息、財產權證明等。財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的保障是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有權主張債權。債務人的信用,因此繼承人需要用部分遺產來償還債務。財產繼承公證所需辦理的手續包括死者的死亡證明、關系證明、個人基本信息、財產權證明等。
財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是,如果債務人死亡,繼承人繼承遺產,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繼承人應當以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債務,但債務人自愿承擔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1條繼承人應當按照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這不適用于超過遺產實際價值并由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金額。在此提醒您,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財產繼承公證需要辦理以下手續:
1、簽發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2、所有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均須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除死者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外,還應向公證處提交遺產的財產權屬證明和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果死者有遺囑,也必須提交遺囑。
3、不繼承財產的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應當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書面承諾或者聲明。
4、公證處應當制作經過公證的繼承證明,證明繼承人具有合法的繼承權。
5、需要注意的是,財產繼承公證證明了繼承人的繼承權,但并不意味著公證完成后財產就已經屬于繼承人。繼承人應當在公證后辦理財產的過戶、過戶手續,將財產合法登記在自己名下,才能正式完成繼承。
財產繼承訴訟費用一般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愿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繼承問題。繼承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但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