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汪正樓律師勞動法律師
案件簡介
周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人力公司派遣周某到海道測量中心工作。
雙方共簽訂五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五份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周某明確提出要求繼續雙方勞動關系。但人力公司明確告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方可續簽。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周某認為自己已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并明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力資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要求人力資源公司支付賠償金。
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人力資源公司是否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與周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被派遣員工能否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和案例。
一種觀點認為,勞務派遣雖然有其特殊性,但仍屬于勞動合同法的框架。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員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第《勞動合同法》條不排除勞務派遣,因此不適用勞務派遣。勞務派遣員工的這一權利應當得到保護。
另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種相對穩定的用工方式,這與勞務派遣的背景有關。這不符合立法目的。《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有固定期限。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否則不適用于勞務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院認為:
首先,從主體角度來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與其他用人單位沒有本質區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也應當履行包括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法律義務。
其次,從勞務派遣的性質來看,前述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是基于勞務派遣單位的崗位特點,以及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人員之間長期穩定的勞動合同。員工不影響派遣單位的就業狀況。職位的性質。
最后,從法律角度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非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支付月工資。”上述規定強調簽訂兩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克服勞務派遣工作的臨時性、臨時性。勞務派遣的短期性、可變性防止了短期用工的傾向,使被派遣員工能夠在穩定的勞動合同的保障下,通過員工培訓在不同的派遣單位之間靈活切換,因此,上述兩年期限規定了勞務派遣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而不是限制勞務派遣勞動合同的最長期限和類型。
綜上,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勞務派遣員工有權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人力資源公司未經周某同意,作出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決定,實質上剝奪了勞動者依法享有的續訂合同的權利。當周某明確要求繼續雙方勞動關系時,人力資源公司告知,合同期滿不續訂勞動合同、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勞務公司應當對周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予賠償。
案號:鄂民申31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