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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蘇是山東省青島市xx區xx村村民,村里有3畝承包地。
2018年至2020年,該村的承包地、宅基地多次被各單位、批次征用。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將征地補助費、拆遷安置費等撥付給村委會。但村委會并未按照規定向村民公開相關分配清單、財產收支表等。
2020年12月,蘇作為村民向村委會申請村務公開,但兩個月后,村委會沒有回復,于是蘇向村委會上級機關提出申請,鎮政府發來申請,要求鎮政府責令村委會公開村務,但兩個月后,鎮政府沒有回應。
蘇無奈只好作為被告向鎮政府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鎮政府履行法定職責,責令村委會公開村務公開。聽證會后,鎮政府辯稱其與村委會不存在管理關系。鎮政府只對村委會的工作進行指導,不得干涉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
二、案件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鎮政府是否有義務責令村委會公開村務信息?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村委會應當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委會應當及時公開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涉及的其他事項前款規定,一般性事項應當至少每季度公告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應當將財務收支情況每月公告一次;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告。”
同時,該法第三十一條還規定:“村委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實的,村民有權向人民政府投訴。鄉、民族鄉、鎮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方面,主管機關報請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調查核實,并責令按照規定予以公告。與法律。”
具體來說,本案中,征地補償涉及該村村民的利益。作為村民,蘇有權要求村委會公開相關村務。村委會拒絕透露,蘇向鎮政府提出申請,鎮政府應調查。核實并責令村委會依法予以公告。
三、法院判決
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鎮政府責令村委會向蘇公開相關村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