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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經常有網友給劉Sir發私信。您是否曾因辯護而入獄?那么今天我給大家介紹一個法律條款,就是過度防衛。所謂防衛過當,是指在正當防衛過程中,正當防衛人未掌握限度,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分子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損害的,刑法將認定其防衛是過度的。這是防衛過度。那么在判定防御過度的時候就需要注意了。防衛過當只能發生在正當防衛中,即正當防衛過程中的過度。也就是說,非法闖入者如果被你制服了,他就躺在地上了。地上的人已經無力反抗,或者已經昏過去了。如果這個時候你給他一棍子,或者用刀砍他,那么你這個時候就會被懷疑是故意傷害,而不是正當防衛,因為他已經是報復了。這是第一個要求。第二個要求是,如果超過一定限度,就不能稱為過度防御。它必須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規定呢?因為正當防衛一般是指對遭受緊急不法侵害的人進行救濟。例如,如果一個女人面對一個想要傷害她的歹徒,在這種情況下,她仍然可以尋求幫助。為了保持冷靜,你是否需要仔細思考如何保護自己,以免超出自己的極限?顯然這是不可能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嚴格要求自衛者非??陀^、理性地決定什么樣的行為是必要的,什么樣的限制是必要的,什么樣的行為是不必要的。因此,只有明顯超過必要性、造成重大損害的,我們才說防衛過當。例如,當你購物時,小偷偷走了你的錢包和手機。當你偷東西的時候,你拿出一把刀刺它。那么合法防衛還需要注意什么呢?即我國雖然將防衛過當定為犯罪,但規定對防衛過當的處罰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而且,過度防衛并不是獨立的犯罪。如果是故意殺人,那就要受到懲罰。對于故意殺人罪,如果是故意傷害,我們就以故意傷害罪起訴,但最終會減輕或者免除刑罰。有人會問,在制止犯罪過程中,如果造成嚴重后果,是否構成防衛過當?否,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襲擊、兇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造成不法侵害和人員傷亡的,采取防衛行動的,不屬于防衛過當的,不負刑事責任。總而言之,防衛過度問題的研究為司法實踐提供了理論依據。從鼓勵公民勇于與不法侵害者作斗爭的角度來看,可以提高公民與不法侵害者作斗爭的積極性,對維護社會秩序起到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