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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域管轄的概念
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受理本轄區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除專門人民法院外,我國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一般與行政區劃一致。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地域管轄是按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行政區域確定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管轄權。
同時,民事訴訟法將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二、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
一般地域管轄權,又稱普通管轄權或一般管轄權,是指根據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管轄權的關系來確定管轄法院。也就是說,當事人所在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名被告人的住所、經常居住地分別屬于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因此,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為被告”,即原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住所、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為戶口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住所是一個法律概念。一個人在生活中總是與其他人有多種互動,并且會產生多種法律關系。為了方便交往,建立正常的法律關系,需要確定法律關系的中心,并從法律上界定法律關系的中心。稱為居住地。住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在民法中,住所是確定監護權、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確定債務履行地、法院訴訟管轄地和訴訟文書送達地以及適用法律的重要因素。涉外法律。
戶籍所在地是指我國居民戶籍登記地。一般是指出生時父母的戶口登記地。通常是家庭戶口簿上的戶籍所在地。
常住地,又稱居住地。自然人通常居住的場所,表現自然人在特定地點居住一段時間的行為或事實。慣常居所也稱為虛擬居所,法律將慣常居所視為居所。它是一種以法定住所為前提或依據,通過虛構的立法技術,確定自然人的住所。當自然人事實上不再以戶口所在地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中心地,而有其他通常居住、居住地時,基于經常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的相似性,虛構的立法機關技術手段,強制賦予慣常居住地以居住的效果。
對比住所與住所,住所的客觀條件是自然人在某地有住所,即實際居住在某地;主觀條件是自然人有永久或無限期居住的意愿。居住不要求具體居住期限,也不要求有永久居住的意圖,只要求實際居住。自然人可以擁有多個住所。居住地一般是指自然人長期居住的相對固定的場所。居住地通常是指自然人暫時居住的地方。住宅只有一處,但可以有多處住宅。
自然人通常以其住所為中心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或其他民事活動。住所是自然人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場所。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大部分發生在其居住地的中心地區。
住所與戶口的關系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2]22號》、《法釋[2015]5號》和《法釋[2020]第5號》20號文均規定:“公民的居住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但為什么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原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改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管轄”?這是因為住所地與住所地不同。不是同一個法律概念,因為戶口只是一個登記記錄,而這個登記記錄是不確定的、不唯一的。也就是說,戶口只是證明居住地的標志,并不能代替居住地。戶籍可能會被注銷或不予登記。可能還有其他居住登記方法。比如軍人身份證、港澳臺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上記載的居住地,居住地是唯一的。
因此,民法典將民法總則中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修改為“戶口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住地”。民事訴訟法將民事訴訟法中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修改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然,上述說法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仍存在不準確之處,主要是沒有用“自然人”代替“公民”,這很難適用于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經常居住地的認定
經常居住地是法律規定的住所。自然人在某一特定地點居住一定時間的,法律上將該地點視為該自然人的住所。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說明、、《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解釋》均規定:“公民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居住的地方。自離開居住地至被起訴之日,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除非公民住院接受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