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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男女自愿結婚時,法律要求他們登記結婚。這是為了保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有效落實,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違反婚姻法的行為。這是一件對公民有利無害的好事。
非法同居關系
然而,現實生活中,有些人以無理理由,擅自違反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以夫妻名義同居,甚至不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就生孩子。他們的同居關系屬于非法關系,非婚生子女也被視為非婚生子女。他們的性行為應該受到輿論和道德的譴責。有關方面應當嚴肅批評教育,責令其停止夫妻交往。
未辦結婚登記的同居夫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同居男女請求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關于此類問題的司法解釋辦理。即:雙方同居符合法定婚姻條件,公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婚姻登記機可以識別為事實婚姻。批評教育后,責令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核發《結婚證》。成為合法夫妻。同居期間一方或者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責令終止同居關系。不能將其視為事實婚姻。雙方要求登記結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經審查了解,確定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準予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并發給《結婚證》,建立夫妻關系。
婚姻法
第五條:婚姻必須是夫妻雙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或者任何第三方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應鼓勵晚婚晚育。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旁系血親;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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