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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應和睦相處,但事情卻事與愿違。一對曾經熱戀的情侶,中間突然出現了第三個人,丈夫給第三人買了房子和車,并在第三人身上花了很多錢。妻子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是忍氣吞聲還是生氣離婚呢?
律師告訴你:先起訴拿回財產,然后再考慮是否維持婚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民法典》號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和投資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
除非夫妻雙方因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的處理作出重大決定,否則應平等協商,達成共識。雙方均無權單獨處分夫妻財產。丈夫向第三者送錢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妻子的財產權,而且損害了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傷害了夫妻關系。
于是,妻子通過丈夫的銀行卡交易和消費信息收集證據,向法院對丈夫及第三人提起訴訟,要求返還錢款。至于歸還財產后婚姻是繼續還是結束,涉及情感問題,需要夫妻雙方慎重考慮。律師不會對此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