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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可以因為未收到房款而起訴離婚的兒子、兒媳返還財產嗎?他們能得到支持嗎?
近日,巨野法院陸長云團隊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宣達后,原、被告均未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件基本事實
2014年5月26日,原告馬某、程某購買房屋,總價元。房子交付后,他們就開始裝修,裝修完成后,就作為兒子馬曉和兒媳婦劉的婚禮場地。房子。2018年2月2日,老兩口提前還清了房貸,并辦理了房產證。考慮到裝修費用和房子的升值,目前該房產的市場價值預計在80萬元左右。
2019年7月3日,老兩口與兒子、兒媳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買方于2019年7月3日向賣方支付全部房款45.4萬元現金。隨后,房屋變更登記在兒子、兒媳的名下。
2020年12月8日,夫妻倆離婚并就財產處置達成一致:約定涉案房屋歸馬小某所有,馬小某須向劉某支付現金35萬元,兩人當事人無共同債權或債務。因馬小某未按約定支付,劉某起訴法院,法院判決馬小某支付劉某的房屋分割費35萬元,判決生效。
后夫婦將兒子和兒媳告上法庭,聲稱他們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轉讓房產,但沒有支付購房款。因兩人離婚并分割涉案財產,故需支付80萬元。被告劉某辯稱,合同中明確規定購房款應當以現金支付,不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關于兒子兒媳是否給老兩口支付現金45.4萬元的問題。
盡管雙方當事人一致認為,2019年7月3日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45.4萬元,但被告劉某也辯稱,該筆款項實際上已以現金支付。但第二原告認為,涉案房產于2014年5月26日購買時總價為元,其中包括裝修費用,根據該房產的位置以及過往房產增值情況計算得出。五年來,房產價值已突破80萬元。
參照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號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結合原告、被告提供的證據,鑒于老兩口及其兒子、兒媳之間特殊的家庭關系,結合由于當地風俗習慣,兩被告自結婚以來一直在一起。兩原告居住在該房屋內,除工作日外,兩原告周末也與兩名被告居住在該房屋內,直至兩被告離婚。雙方以45.4萬的價格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應該是其他原因,并不是以明顯低價買賣房屋。因此,法院認為,二原告所證明的事實可能性較大,應認定二被告并未實際購買該房屋。支付45.4萬元的事實是存在的。雖然房屋價值有所增加,但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0萬元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1、被告劉某、馬曉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向原告馬某、程某支付貨款45.4萬元;
2、駁回原告馬某、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當事人的主張的事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結合有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較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存在。對于當事人一方提供的證據反駁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結合有關事實,認為所證事實的真實性不清楚的,應當則視為該事實不存在。”
法官陳述
本案爭議焦點為第二被告是否以現金方式向第二原告支付了全部貨款。
現金支付應根據雙方關系、支付能力、交割憑證、交易習慣、支付金額、交易詳情等因素綜合判斷。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雖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并約定一次性以現金支付全套房款45.4萬元,但被告未能提供購房發票、貨款來源等證據。現金。鑒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親子關系,并參考當地房地產價格和風俗習慣,雙方以45.4萬元的價格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考慮其他原因,不予認定。以明顯低廉的價格出售真正的房屋。在買賣中,不能僅根據合同規定以現金支付貨款來確定實際支付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