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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因用人單位辭退、解聘、辭退職工以及職工辭職或自愿辭職而產生的勞動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而產生的勞動爭議。
3、因勞動合同產生的勞動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四種處理方法如下:
1、談判程序。
2.申請調解。調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建議,促進當事人解決矛盾的活動。
3.仲裁程序。仲裁是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給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方,由第三方評估爭議的是非曲直并做出裁決。
4、訴訟程序。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解決訴訟糾紛的活動。
【法律基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達不成協議或者和解后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不調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來源:發牛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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