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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的訴訟中,財產保全越來越普遍。目前法院對此的審查并不是特別嚴格。通常要求原告提供申請書和保函。這種情況下,存在很多保存錯誤。對于保全錯誤,被告可以要求賠償,賠償時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下面,北京秦嘉澤律師團隊通過案例為您解讀法律。
1、案件基本事實:房屋因保全而不能出售、轉讓
2013年,被告苗某向商業銀行借款50萬元,原告楊某、黃某以自有房產提供抵押擔保。到期后,苗某未能償還貸款,商業銀行將其起訴。
2020年,兩原告正在將房屋出售給案外人毛某,并希望將銷售價款中的50萬元返還給商業銀行并取消抵押貸款。
然而,兩名原告黃、楊正在買賣房屋。由于苗某提起訴訟并保全財產,房子被查封,不能買賣。
在財產保全過程中,苗某向保險公司購買了訴訟保全責任保險作為擔保。
2、被告申請提供抵押物,苗某仍堅持保留。他輸掉了官司,最終被判承擔責任。
房屋被查封后,兩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保全標的財產。這符合法律規定,但苗仍堅持保留財產。
遺憾的是,人民法院隨后裁定駁回苗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也就是說,苗某敗訴了。在敗訴的情況下,該房屋被解除保全。毛仍然愿意從兩個原告那里購買房子。雙方按照約定轉移了所有權,但房屋被查封,導致財產無法在約定時間內轉移,兩原告按照約定向毛某支付了違約金40萬元。
為了這筆40萬元的違約金,兩人將苗某告上法庭,要求苗某賠償,并要求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法院經審理,支持了黃某、楊某的請求,判令苗某及保險公司賠償40萬元。
盡管被告苗某辯稱其在申請保全時并不知曉兩原告的房屋買賣情況,且其申請保全無過錯,且保險公司也拒絕承擔責任,但法律仍是公正的,苗某的行為仍屬公正。損害他人而不利于自己的,將受到嚴厲的懲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申請書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這里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如財產損壞、折舊等;間接損失,如交易限制造成的違約金、權益利息損失等。
由于保險公司擔保在我國實踐中屬于強制性,因此在財產保全時無需擔心對方的承受能力。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并獲得賠償。至于保險公司與申請人之間的賠償糾紛,與被申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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