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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不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人民法院應當自依法確定緩刑之日起立即將緩刑移送公安機關審查。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判處緩刑?
緩刑是有條件的,原判刑罰不執行。因此,緩刑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除外。
累犯是因犯罪受到處罰后在法定時間內再次犯罪,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因此肯定不適用緩刑制度。
其他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沒有危害性,對個人沒有危險。緩刑的實施對于社會穩定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緩刑犯不會危害社會。
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除了取決于刑法本身的震懾教育功能外,還取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認罪、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如果罪犯不知道自己的罪行并且毫無悔意,肯定會有再次危害社會的可能。
如果罪犯罪行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能緩刑,因為他們很可能再次危害社會。
以上兩個緩刑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滿足才能適用緩刑。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緩刑是可以適用的,而不是應當適用的。
只有那些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并且在犯罪時都是“18歲以下”或“孕婦”或“75歲以上”的人才應該“適用緩刑。以上條件缺一不可。
法律依據:
第72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犯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實踐中經常聽到當事人家屬請求律師為當事人“爭取緩刑”的情況,但法理上并不存在“爭取緩刑”的說法,必須根據案件情況嚴格按照上述適用條件決定。
二、如何實施緩刑?
法院宣布緩刑后,將移交有關機關執行。由于不同國家的司法機關制度和緩刑的內容不同,執行機關也不同。有兩個主要類別:
一種是一審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負責緩刑的執行。法院有專門的執行法官或緩刑監督官,罪犯要定期與緩刑監督官聯系報告情況,這占絕大多數;
另一項由特設保護和觀察機構執行,并接受初審法院的指導。
在中國緩刑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應當進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對于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緩刑的同時應當宣告緩刑考驗期限。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判決確認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犯罪分子已經先行羈押,羈押期限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提前羈押的期限不能從緩刑考驗期限中扣除。
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罪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其活動;遵守檢查機關關于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檢查機關批準。參加勞動的緩刑犯應當同工同酬。
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
有兩種情況可以有條件地改變緩刑。第一,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不再犯罪的,緩刑期滿后可以不執行原判刑罰或者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第二,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法院應當撤銷緩刑,根據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判處新的刑罰。
此外,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在戰時,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沒有實際危害的緩刑的犯罪士兵,允許認罪、立功。如果他確實有立功表現,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作為犯罪處罰。這是一項特殊的緩刑條款,
它是在特定情況下對特定對象適用緩刑的特殊處理制度,具有嚴格的條件。
如果罪犯不符合規定的條件,自然沒有被判處緩刑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