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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婆婆不讓見孩子是違法的。《民法典》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止原因消失后,恢復訪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止原因消失后,恢復訪問。
1、走訪參觀。這種探望方式是指不與子女同住、無監護權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指定地點探望子女。這種探視方式主要適合三歲以下易受環境影響的兒童。此時,他們的身體和智力發育正處于起步階段,需要更多的保護。
2、留訪。這種探視方式是指,探視權人可以在法院約定或確定的探視時間內帶走孩子,與孩子單獨相處一段時間,最終按時交還未成年子女。發小鹿提醒您,這是一種較長的參觀方式,適合三歲以上的孩子。此時的孩子正處于認識和探索世界的階段。與父母長期的接觸和互動,更有利于他們的身心發展。
離婚后,探視權可以在以下法律情況下終止:
1、被探視人死亡或者有權探視權人死亡的;
2、被探視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來訪者因來訪對子女造成嚴重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