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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介
李某是湖北省武漢市XX區XX村村民。他住在家里的一所房子里。
2019年1月,區政府發布擬征地公告,稱需征收XX村集體土地,并成立拆遷辦公室實施征地工作。李某的房屋屬于被征收范圍。
2019年3月,李某接到拆遷辦電話,通知他參加拆遷聽證會。由于補償方案未達成一致,工作人員表示將在10天內重新討論。然而,會議前一天,拆遷聽證會召開了。辦事處工作人員趁天黑強行拆除了房屋。
隨后,李某將區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強拆違法。
區政府辯稱,區政府從未實施或組織過強拆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其主張必須有事實依據。李某提起訴訟后,李某應向區政府提供拆遷的事實依據和證據。
二、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根據《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屬于征收范圍,未辦理法定征收手續就被強行拆遷。區政府要求李某在起訴階段完成起訴。舉證證明實施強拆的人確實很困難。由于被征收人往往無法準確識別自行實施強拆的行為人,只能證明房屋被強拆的事實。
但當征收程序已啟動、房屋被強行拆遷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了解相關情況,征收部門實施強拆的可能性較大。據此,可以認定或推斷房屋征收部門屬于強制拆遷主體。
根據本案情況,可以推測李某的房屋是被拆遷辦公室強行拆遷的。但由于拆遷辦公室是區政府臨時設立的單位,區政府應承擔其法律責任。拆遷辦的強制拆遷行為顯然是不當的。符合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違法行為,需要區政府承擔責任。
三、法院判決
1、確認區政府拆遷李某房屋違法;
2、責令區政府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李某的賠償決定。